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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老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房屋己方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2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杰诉称,父亲王先生于2013年12月去世,母亲刘女士于2013年9月去世。父母有四个子女,王某君、王某杰、王某旭、王某兰。父母晚年生活起居,生病,住院护理一直由原告照顾,父母为避免过世之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分别立下遗嘱,确认在二人去世之后,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即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留给王某杰个人所有,并于2011年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 现原告已履行赡养义务,将父母养老送终,而姐妹拒绝依据父母遗嘱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经多次沟通无效,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产权,被告王某杰、王某君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君辩称,父母确实立遗嘱同意由王某杰继承房屋全部产权,但遗嘱中有附加条件即王某杰给父母养老送终,但王某杰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未经其他子女同意就放弃了对父亲的治疗。另外,我父亲刚刚过世,王某杰就起诉了我们,未顾及亲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兰辩称,王某杰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且未经其他子女同意就放弃了对父亲的治疗。另外,王某杰未将父母留下的其他财产向我们交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旭提交书面意见,表示鉴于父母生前对该房屋产权分配有遗嘱公证,尊重父母意愿,并配合王某杰办理房屋过户有关手续。  法院查明 王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长女王某君、次女王某杰、三女王某旭、四女王某兰。刘女士于2013年9月去世。王先生于2013年12月去世。1999年,王先生与刘女士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与刘女士晚年与王某杰共同居住,由王某杰照顾生活。 2011年12月26日,刘女士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我是石景山区某小区房产的产权人之一,上述房产是我和老伴王先生的共有财产。我有4个子女,王某君、王某杰、王某旭、王某兰。为了避免因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我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留给王某杰个人所有,排除她配偶的共有权。附加条件如下:王某杰要给我养老送终”。同日,王先生亦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同刘女士遗嘱)。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归原告原告王某杰继承所有,被告王某君、王某旭、王某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是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11年所立公证遗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君、王某兰虽然认为王某杰未尽到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王某杰要求依据遗嘱继承上述房屋,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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