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强
被告:吴芳
原房屋买受人:陈刚(已故)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强诉请:
判决吴芳将位于 ×××1 号宅院(一号宅院)及地上房屋腾退返还;
判决吴芳按 1000 元 / 月的标准,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件受理费由吴芳负担。
事实理由:林强与陈刚曾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陈刚应返还一号宅院及房屋,但直至其 2023 年 10 月 3 日去世仍未履行。陈刚去世后,吴芳实际占有使用该宅院及房屋,林强多次要求其搬离遭拒。吴芳的占有行为无合法依据,侵害了林强的权益。
(三)被告答辩
吴芳辩称:
陈刚新建房屋无过错,林强应补偿新建房屋价值并分担 12 万元建房费用;
自己与陈刚系事实婚姻关系,若认定为保姆则非本案适格被告;
依据陈刚遗嘱,自己对新建房屋有居住权,林强无权要求返还;
自己在北京无其他住房,年老体衰且无生活来源,林强主张占用费不合理。
(四)法院认定事实
房屋权属起源:一号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林强名下。1995 年 10 月 3 日,林强将宅院内北正房五间卖给陈刚,陈刚支付 9000 元后入住。
合同无效判决:2006 年,法院判决林强与陈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陈刚非本村村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判决经二审维持。
返还判决与执行:2006 年,法院判决陈刚腾退房屋及院落、返还宅基地使用证,林强支付房屋现值 27,841 元 ,该判决经二审维持,但陈刚未履行。2011 年,法院判决陈刚拆除院内新建北房五间、赔偿占用损失,部分判决执行后,陈刚又于 2019 年新建北房五间。2019 年,法院再次判决陈刚拆除新建房屋、赔偿损失,后因旧房存在安全隐患,新建房屋未实际拆除。
现状与争议:陈刚去世后,吴芳占有使用宅院及房屋,部分房屋对外出租。吴芳以与陈刚存在事实婚姻、持有陈刚遗嘱为由,主张居住权。
二、争议焦点
吴芳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其与陈刚的关系如何认定?
林强是否有权要求吴芳腾退一号宅院及房屋?
吴芳应否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若支付,标准和期限如何确定?
陈刚新建房屋的补偿及费用分担问题如何处理?
三、案件分析
(一)被告适格性与关系认定
吴芳与陈刚同居始于 1994 年 2 月 1 日后,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事实婚姻,仅为同居关系。即便吴芳曾为保姆或存在其他关系,因其实际占有房屋,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适格被告。
(二)房屋腾退权利认定
陈刚与林强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陈刚及继受占有人吴芳无权占有房屋。
陈刚通过遗嘱处分房屋的行为,因房屋本身应返还林强而无效,吴芳不能据此主张居住权。
吴芳无合法依据占有房屋,林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合法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腾退。
(三)占有使用费认定
吴芳占有房屋期间获取收益,且无合法抗辩理由,应支付占有使用费。1000 元 / 月的标准合理,起算时间自陈刚去世、吴芳实际占有之次日(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算。
(四)新建房屋补偿争议
吴芳未就新建房屋补偿及费用分担提出反诉,且建房未经林强同意,相关诉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判决:
吴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一号宅院及地上房屋腾退返还给林强;
吴芳按 1000 元 / 月的标准,向林强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五、案件启示
严守宅基地流转规定: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非成员购房合同通常无效,买卖双方均需承担法律风险。
重视婚姻关系法定程序:1994 年后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事实婚姻保护,涉及财产继承、居住权等权益时,可能因关系认定争议受损。
尊重生效判决权威性:当事人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不仅需承担法律责任,后续处分行为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理主张权利与义务:主张补偿或分担费用应通过合法程序(如反诉),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诉求无法在本案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