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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房屋,债权人起诉重新确权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高某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陈某君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M室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陈某君张某英承担。

陈某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判决陈某君对北京市西城区M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支持高某杰代位析产的诉讼请求无实体法依据。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仅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一审中高某杰请求分割物权,于法无据;

3.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陈某君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二是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是财产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但该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

4.一审认定高某杰陈某君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5.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涉案房屋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系张某英的母亲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张某英名下,是张某英的个人唯一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张某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系张某英母亲全款出资购买,违反法定程序;2.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涉案房屋系张某英的母亲出资购买,由张某英个人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在张某英名下,房屋所有权人始终是张某英

高某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某君张某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法院查明

1988年陈某君张某英登记结婚。2009年,张某英与北京W公司签订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英购买涉案房屋,价格为31637元。2010年12月28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英名下。2020年5月7日,陈某君张某英登记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系张某英母亲出钱购买,在张某英名下,离婚后产权归张某英所有。

2020年10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就高某杰陈某君宋某贤秦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一、陈某君宋某贤秦某涛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高某杰借款本金3237053元,并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每年15.4%的标准支付高某杰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高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高某杰2020年11月26日向怀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怀柔法院对陈某君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冻结,陈某君2021年1月19日提出执行异议,被怀柔法院驳回。后因三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于2021年5月25日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高某杰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将陈某君张某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陈某君张某英《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归张某英所有的约定,确认陈某君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驳回高某杰的诉讼请求。

高某杰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陈某君张某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高某杰请求确认陈某君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判决: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二、撤销陈某君张某英2020年5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归张某英所有的约定;三、驳回高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君称其已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但尚未收到决定再审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之前裁定于2021年4月19日对涉案房屋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尚未被解封。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陈某君张某英虽对前序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服,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前序案件的认定和结果,在前序裁判未被撤销前,前序裁判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对本案事实查明和裁判具有拘束力,法院对陈某君张某英反驳前序裁判认定事实与裁判结果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生效判决,高某杰陈某君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完全受偿,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根据生效判决,涉案房屋系陈某君张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高某杰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陈某君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陈某君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M室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杰所提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

本案中,已生效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高某杰陈某君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完全受偿。已生效的法院之前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属于陈某君张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查封张某英名下涉案房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高某杰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依据充分。

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认陈某君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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