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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离婚房屋已分割,父母还能追回出资吗?法院:可以!|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3年,刘志强与妻子张敏准备在北京购房。因资金紧张,刘志强的父母刘建国、李秀兰先后拿出13万元现金交给儿子,用于支付一号房屋的认购金、首付款及部分税费。房屋总价近60万元,其余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房屋登记在刘志强一人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居住。2011年,刘志强与张敏离婚;2019年,法院在分家析产诉讼中认定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刘志强所有,由其向张敏支付350万元折价款。房屋随后被拍卖,款项已分配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离婚起诉状中,张敏曾亲口承认:“首付款是公婆出的,是他们赠给我们的。” 但多年后,她又改口称“本就是赠与”,拒绝返还。

2021年,年逾七旬的刘建国、李秀兰将儿子和前儿媳诉至法院,要求:

“返还我们垫付的13.6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

刘志强当庭认可父母说法;张敏则坚称:“这是老人对小家庭的无偿资助,不是借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父母主要诉求——

刘志强、张敏连带偿还127,237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出资未明确性质,法院推定为临时借款”的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作出关键认定:

“赠与”需有明确意思表示,不能靠推测

张敏虽称“公婆说是赠与”,但无法提供任何书面或录音证据。

原告从未放弃权利,且出资事实清楚

银行流水显示,2003年7月刘志强账户分两笔存入13万元,次日即支付首付款117,237元及定金1万元。张敏在2011年离婚诉状中也自认“首付款是公婆出的”,构成自认。

借名买房主张虽未成立,但不影响资金返还

此前法院已否定“借名买房”关系,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父母垫资行为独立存在,在无赠与证据情况下,应视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帮助,子女负有返还义务。

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

购房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住房,且张敏曾认可出资事实,故刘志强与张敏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特别指出: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出资往往倾尽积蓄。若无明确赠与意思,不宜轻易推定为无偿赠与,否则将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提供了重要启示:

“没说送,就是借”——法律默认立场正在转变

过去常认为“父母出钱=赠与”,但近年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谁主张赠与,谁举证。若子女无法证明父母明确表示“不用还”,法院可推定为借款。

即使房屋已分割,出资仍可单独追偿

本案中,房屋早已作为夫妻财产处理完毕,但父母仍可就垫付款项另行起诉。这为类似家庭提供了维权路径。

早留证据,避免亲情变纠纷

虽然本案父母胜诉,但全程依赖银行流水和对方自认。强烈建议:大额出资时,哪怕写一张简单借条,或微信备注“此款为借款”,都能极大降低风险。

✅ 给老人的建议:

资助子女购房时,务必明确资金性质(赠与/借款);

若为借款,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书面凭证;

即使当时未约定,事后也可通过催款记录补强债权。

北京房产律师专注处理父母出资、婚内购房、离婚后追偿等家事房产纠纷,擅长从资金性质、举证责任、夫妻债务等角度,为客户守住养老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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