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周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某坤、孙某英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搬离,将房屋腾空后返还周某文、周某涵;2.周某坤、孙某英向周某文、周某涵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诉讼费由周某坤、孙某英承担。
事实与理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系周某文、周某涵、周某坤之父母周父、周母所留遗产。经诉讼,一号房屋由周某文、周某涵继承,各占50%份额,另有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称二号房屋)由周某坤继承。2020年7月15日,周某文、周某涵持生效判决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但周某坤、孙某英一直占据一号房屋,拒不搬出,影响了周某文、周某涵对一号房屋所有权的行使,故二人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周某坤辩称,不同意周某文、周某涵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腾房之事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2.周某坤没有恶意占有房屋,周某文在海淀居住,周某涵在香港居住,二人均不实际在一号房屋居住,而周某坤一直居住于一号房屋,且正常交纳水电费,一号房屋在2019年已过户至周某文、周某涵名下,但二人直至2022年才提起诉讼,应推定是允许周某坤在一号房屋居住,且周某文、周某涵存在恶意勒索房屋使用费之嫌;
一号房屋于2019年由周某文、周某涵继承,现二人于2022年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房屋使用费应明确腾退时间,逾期不腾退再予以支付。
孙某英辩称,不同意周某文、周某涵的诉讼请求,赵家的遗产分配与孙某英无关,周某坤在一号房屋生活了几十年,对房屋有感情,孙某英是为了照顾周某坤才一直在一号房屋居住。
法院查明
周某文系周某坤、周某涵之姐,周某涵系周某坤之妹,孙某英系周某坤之妻。
2019年周某文、周某涵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周某坤诉至法院。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载明,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均是初婚,婚后生育四子女,即周某文、周某坤、周某涵、周某玲。周父于2001年因病去世,周母于2014年因病去世。周父、周母的父母都在其之前去世。秦某与周某玲是夫妻关系,秦某慧是周某玲之女。周某玲于2012年因病去世。
本案诉讼中,本院收到秦某、秦某慧邮寄来经过公证认证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原被告均认可。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于2001年2月20日取得产权证,均登记在周父名下,均系周父与周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鉴于周某坤长期在二号房屋居住,且尽赡养义务较多,依法酌定二号房屋由周某坤继承,归周某坤所有。一号房屋由周某文、周某涵继承,各获得一半产权份额......综上,判决如下: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周父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文、周某涵继承,各获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周父名下的二号房屋由被告周某坤继承,归周某坤所有。……。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文、周某涵、周某坤均提起上诉。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维持判决......。
二审判决作出后,周某坤申请再审。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周某坤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中,周某涵提交了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持证人:周某涵,权利人周某文、周某涵,共有情况:按份共有,共有权人:周某文,共有份额二分之一;周某涵,共有份额二分之一。央产房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
另查,与一号房屋同小区同户型房屋租金为6900元每月至7500元每月之间。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坤、孙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空后返还原告周某文、周某涵;
二、被告周某坤、孙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文、周某涵房屋占用损失;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周某文、周某坤、周某涵依法继承了一号和二号房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周某文、周某涵依法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且二人已于2020年7月15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周某坤、孙某英应依生效法律文书将一号房屋返还周某文、周某涵。因周某坤、孙某英占用一号房屋使周某文、周某涵无法依据所有权而享有法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周某文、周某涵要求周某坤、孙某英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至返还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参考同户型房屋租金,念及亲属情谊,酌定一号房屋使用费为每月4500元。诉讼时效针对债权,不针对所有权,况周某文、周某涵主张的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7月15日起算,二人于2022年提起本案诉讼,未罹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