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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出名人过户给出资人后,主张自己受到损失起诉赔偿法院支持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0-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刘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Y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14.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某鹏是婶侄关系,被告林某兰与被告陈某鹏原系夫妻关系【注:双方2005年登记结婚,2012年经诉讼离婚】。2004年,陈某鹏告诉家人他准备与林某兰结婚并准备在北京买房,考虑到陈某鹏没有多的积蓄,原告和其他亲戚一起帮忙拿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又因两被告都没有北京户口,经协商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后,先由原告以本人名义签约购置该套房屋,待期限满五年后,由原告再过户至两被告名下;

两被告是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居住使用房屋,原告不予干涉;因本次购房及此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全部购房款、税费和原告其他支出,均由两被告承担。

2004年8月1日,原告在两被告的陪同下签署了与北京M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购买Y号房。除作为购房方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原告未再参与本次购房及后继收房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包括支付购房款,均由两被告自行与北京M公司工作人员对接处理。

2010年11月,原告接林某兰通知办理Y号房屋过户,并告知已联系好房屋中介办理整个过户事宜。因为2004年借名买房时双方有明确约定,原告没有推脱,……

2021年,某单位(下称某单位”)向原告下发通知,指出原告“涉嫌违规多购住房”。后经询问,原告方知晓该通知所谓“多购住房”指的就是Y号房屋。某单位认为原告夫妻俩既享受了军队的福利房,私下再购买Y号房屋并出卖获利,违反了军队住房处理相关规定,要求腾退房屋或上缴转让非法所得。原告立即向陈某鹏了解情况,才知道林某兰早已经将Y号房屋转卖第三人。虽然在本次借名买房中原告无任何所得,但为避免原告与丈夫唯一住房被收回,原告不得不选择“上缴转让非法所得”处置方式,在2021年9月25日向某单位预付了执行房款14.4万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就Y号房屋为借名买房关系,原告基于亲情,为两被告购房提供帮助,也从未自两被告处获取任何所得或收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间的借名买房事实。另本次军队房屋清理,两被告借名买房事宜,给原告夫妇造成了极大精神损害,并额外支付了14.4万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令两被告承担该项经济损失赔偿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林某兰辩称:不认可原告所有的诉求。2003年,其毕业之后,在原告和陈某鹏的操作下购买涉案房屋,当时她什么也不懂,对涉案房屋的性质等完全不知,购买房屋的款项均为她家里人出资。

陈某鹏辩称:对于原告诉求第一项,涉案房屋是由原告名义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当时他和林某兰准备结婚,买房的时候还未结婚,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只负责办理前期手续和签字,选房和交款都是他和林某兰办理的。2004年8月1日签订了购房合同,2005年2月6日,房子手续下来的时候他和林某兰登记结婚了。房款大部分都是林某兰家里给交的,里面一部分是他付的,贷款了5万元,后期装修由他负担。对于原告诉求第二项,从情理上,他认为这笔钱应该给原告。因为这是借用原告名义买的房子,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法院查明

2004年8月1日,北京M公司(出卖人)与刘某洁(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购买位于北京市xx房(现房屋地址更正为北京市昌平区xx房)。

2010年11月26日,刘某洁(出卖人)与林某兰(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洁将案涉Y号房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林某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案涉房屋的所有人由刘某洁变更为林某兰。在庭审中,陈某鹏陈述这48万元并未实际交付,纯粹是为了过户。

2012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林某兰陈某鹏离婚,案涉Y号房屋归林某兰所有。

2021年5月13日,某单位出具通知,内容:……根据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您涉嫌违规多购住房,……认定为重复购房。请选择整改方式,并将《告知单》签字后上交住房管理单位,逾期将按腾退军队经适房处理。……

2021年9月24日,刘某洁承诺将已转让的北京市昌平区住房违规所得上缴某单位,于2021年9月26日前,交款144 000元。后,陈某强刘某洁配偶)于2021年9月25日向某单位转账144 000元。

另查,陈某鹏林某兰离婚案件认定事实:陈某鹏林某兰2007年8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由于所买经济适用房,双方都没有北京户口所以用男方婶婶的户口购买,但全部房款是女方所付,所以房产归女方所有,房产满5年后不得以任何条件阻拦,把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

房产现在的户主为刘某洁,离婚后男方得搬出。2010年11月29日,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归女方所有。...双方无个人或共有债务。双方还签订有财产公证协议书,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裁判结果

一、确认刘某洁陈某鹏林某兰之间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Y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驳回刘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生效判决确定,林某兰陈某鹏2007年8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Y号房屋系用陈某鹏婶婶刘某洁名义购买且五年后过户至林某兰名下的事实,结合刘某洁林某兰2010年11月26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将案涉Y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林某兰名下的事实,及庭审中林某兰亦认可《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48万元房款并未实际交付,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刘某洁陈某鹏林某兰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案涉Y号房屋的口头买卖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刘某洁要求林某兰陈某鹏赔偿因借名买房造成的14.4万元损失,根据相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利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取得及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本案中刘某洁自愿将经济适用房指标出借给陈某鹏林某兰,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陈某鹏自愿承担10万元,法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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