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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款由一名共有人代收后拒绝分配,法院判其七日内付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明与王强、王伟、王芳四人按份共有一号房屋,其中李明占15.6%份额,王强占51.4%,其余由王伟、王芳持有。

 

2023年8月28日,四人共同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通过《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房屋成交价850万元

家电装修等作价65万元

总交易价915万元

后续双方又签署《变更协议》,调整付款方式,但总价仍为915万元。

 

全部售房款由王强作为代表统一收取,截至2024年6月,王强确认已收到全部915万元。

 

2023年11月1日,王强向李明支付20万元。

 

此后,李明多次联系王强索要剩余122.74万元(142.74万×15.6%-20万),但王强以“李明未签署放弃继承王母遗产的文件”为由拒绝支付。

 

李明遂起诉,要求王强支付剩余售房款。

 

王强辩称:双方口头约定“先签放弃继承文件,再付尾款”,自己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王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明支付售房款122.74万元;

 

共有房屋售房款属于按份共有财产,收款人无权以其他纠纷为由扣留他人应得份额!

三、法院说理

 

售房款总额明确为915万元

 

虽然主合同写850万元,但《补充协议》及后续《变更协议》均明确总价为915万元,且王强自认已收齐全部款项,其“仅850万元”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售房款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第3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受法律保护。房屋出售后,售房款即为共有财产的转化形式,李明有权按15.6%比例分得142.74万元。

“先签放弃继承文件”不构成合法抗辩

 

王强主张双方达成附条件付款协议,但微信记录仅显示双方存在协商,未达成一致。李明始终要求“先付款再签文件”,王强未能证明存在有效约定,故“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共有房屋出售后,售房款必须按份额分配

 

无论谁代收款项,都只是“代管人”,不得擅自扣留其他共有人应得部分。

“捆绑其他事项”付款风险极高

 

本案中,王强试图将售房款与继承纠纷挂钩,但法院明确:不同法律关系不得强行捆绑。若确需互负义务,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履行顺序。

微信聊天不能替代书面协议

 

双方在微信中讨价还价,但因未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无法构成有效约定。重大财产处分,务必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资金被挪用

 

售房款到账后,共有人应尽快完成内部分割。拖延可能导致收款人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增加追索难度。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共有房屋(如继承所得、离婚析产)在出售时由一人代收全款,极易引发内部纠纷。

 

✅ 正确做法:

 

出售前签署《售房款分配协议》;

要求买方将各共有人份额分别支付至各自账户;

若必须由一人代收,应出具书面代收及分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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