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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拆迁款分给子女,父亲去世后继母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2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拆迁安置房屋中属于赵某峰的遗产部分,后明确为要求继承赵某峰的回迁安置面积,各自继承三分之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同胞兄弟,与被告系继母子关系。二原告生母高某琴2012年因病去世。2013年二原告生父赵某峰与被告登记结婚。二原告生父赵某峰2022年4月26日因病去世。二原告祖父赵某贤2016年2月9日因病去世,祖母林某1971年因病去世。2018年8月二原告与生父赵某峰及被告共同居住的顺义区F号宅院被拆迁,共得拆迁款三百余万元及相应拆迁安置平米数。

同年9月在生父赵某峰主持下,将拆迁款进行了分配,生父赵某峰分得拆迁款八十余万元,剩余钱款分给了二原告。拆迁后各自生活至今。二原告生父赵某峰去世后,因赵某峰遗产继承问题二原告与被告发生分歧。为此二原告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还应该包含分家析产纠纷。案涉房屋宅基地涉及拆迁,原、被告及第三人都是被安置人。赵某峰生前没有对拆迁房屋及拆迁款进行分配,没有形成分家析产协议和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赵某峰将拆迁款支付给二原告的行为我方不认可,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案涉及赵某峰和我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先将我方的财产析出后再进行继承。

我方和赵某峰2013年结婚,二人夫妻感情很好,赵某峰生前所有花销和生病住院及照顾费用都是我负责,赵某峰是突然去世,虽然安置房现在没有下来,但想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刘某莉宋某赵某川赵某坤赵某鹏述称:二原告与赵某峰在拆迁款取得时代表各自家庭对拆迁款分配达成合意,分家析产已完成。赵某峰在世时三个家庭对拆迁款分配没有争议,我们认可二原告陈述的事实。

 

法院查明

赵某峰高某琴原系夫妻,赵某文赵某刚系二人之子。高某琴2012年因病去世。2013年赵某峰陈某霞登记结婚。赵某文刘某莉是夫妻,赵某川是二人之女。赵某刚宋某是夫妻,赵某坤赵某鹏是二人之子女。赵某峰2022年4月26日去世,赵某峰之母林某1971年去世,赵某峰之父赵某贤2016年去世。

顺义区F号宅院(以下简称涉诉宅院)所在宅基地登记在赵某峰名下。2018年拆迁。2018年9月5日,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拆迁人,甲方)与赵某峰(被拆迁人、乙方)就涉诉宅院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应给付乙方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共计3235754元。双方约定乙方家庭中符合安置资格人员共九人,分别为:赵某峰陈某霞赵某文赵某刚刘某莉赵某川赵某坤宋某赵某鹏。乙方每名安置人员享有50平方米安置面积,乙方的总安置面积为450平方米赵某峰另与a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给予独生子女补助费3万元,大病补助10万元以及工程配合奖10万元。

2018年9月10日,a公司(拆迁人、甲方)与赵某峰(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认购安置房共6套,实际选房450平方米,其中50平方米1套,80平方米5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安置房认购款为945000元,乙方选择房屋安置,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房补助费445500元。赵某峰签署《预选房型认购单》,其中赵某刚陈某霞选择一套80平方米房屋,赵某文选择两套80平方米房屋,赵某刚宋某选择两套80平方米房屋,赵某刚选择一套50平方米房屋。

赵某峰去世后,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形成本诉讼。

赵某峰享有的50平方米回迁房面积,赵某文赵某刚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赵某峰向二人分别赠与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还剩余30平方米,由原告和被告各继承10平方米陈某霞则认为赵某峰50平方米指标系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25平方米,剩余的25平方米由三人平均继承。

另查,关于拆迁款的分配,赵某文赵某刚称领取拆迁款前赵某峰和二原告口头达成了拆迁款分配协议,在领取拆迁款当日,赵某峰父子三人代表各自家庭对拆迁款进行分配,赵某文分得113万余元,赵某刚分得125万余元,赵某峰分得85万余元左右。陈某霞不认可上述分配,称当时赵某峰仅告知其给儿子分钱了,但未告知具体金额,也未与其商量,故要求在本案中对拆迁款重新分配。

原告和第三人的户籍一直在涉诉拆迁宅院内,陈某霞2015年从他处将户口迁入涉诉宅院。陈某霞赵某峰婚后在院内未建设新房。拆迁补偿款中的独生子女费给的赵某文家,大病补助给的赵某峰赵某峰分得85万余元拆迁款后存入银行获得10万元利息,上述合计95万余元,赵某峰2021年9月13日向陈某霞名下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余65万元存入前述银行定期。赵某文赵某刚主张该30万元中有一半系赵某峰遗产,要求继承。陈某霞则认为该30万元系赵某峰分配给其的拆迁款,属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文赵某刚每人191125元;

二、确认赵某峰享有的50平方米回迁房安置面积由原告赵某文赵某刚及被告陈某霞各继承三分之一;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原告提起的系法定继承纠纷,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峰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如果主张继承的财产中有他人份额的,应先将他人的财产析出,剩余的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关于陈某霞名下的30万元,该笔款项是赵某峰转给陈某霞陈某霞主张系赵某峰向其个人分配的拆迁款,因赵某峰名下的拆迁款已认定为其与陈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陈某霞名下的款项亦应作为其与赵某峰的共同财产进行析分和继承。二原告主张陈某霞名下30万元存款中一半是赵某峰遗产,要求各自继承三分之一,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赵某峰名下的50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赵某文赵某刚主张赵某峰各自赠与二人10平方米陈某霞对此不予认可,赵某文赵某刚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赵某峰陈某霞均享有各自的回迁安置面积,故赵某峰50平方米应系其个人遗产,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

陈某霞不认可赵某峰生前与赵某文赵某刚之间就拆迁款进行的分配。陈某霞赵某峰跟其说过给儿子分钱了,但没说分多少。因此,陈某霞对于父子三人分拆迁款一事知晓,而其与赵某峰作为夫妻,赵某峰分得的拆迁款数额陈某霞应当知晓;且多年来,陈某霞没有对拆迁款的分配提出过异议,故其不认可拆迁款在父子三人之间分配的方案,要求重新分配,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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