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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款与抚恤金混同处理,法院判分别解决,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陈秀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50%份额由小女儿周文静继承,另50%份额遗赠给已故长子之子(即孙子)周明轩。

 

2024年4月,周文静与周明轩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

 

周文静放弃其50%继承份额,由周明轩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周明轩向周文静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

其中50万元通过公证处提存方式支付,余款10万元须在取得继承公证书后30日内付清;

若逾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即全款的50%)。

协议签订后,周明轩依约提存50万元(周文静已领取),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继承公证书。但截至2024年6月14日,仅支付余款中的38,579元,尚欠61,421元未付。

 

周明轩辩称:因周文静领取了陈秀英的丧葬抚恤金8万余元未分配,其作为继承人应分得部分,故自行从尾款中扣除,待另案判决后再结算。

 

另案(A号判决)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判令周文静向周明轩支付其应得抚恤金6,988元及诉讼费667元。2024年10月9日(本案开庭前一日),周明轩将剩余尾款扣除上述金额后转账53,766元,但周文静拒绝抵扣,坚持要求全额支付并主张违约金18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明轩仍需向周文静支付房屋补偿款尾款7,655元(61,421元-6,988元-667元=53,766元已付,差额7,655元未覆盖);

违约金大幅调减至1万元(原主张18万元);

驳回关于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已包含在违约金中);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协议合法有效,必须依约履行

 

双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合同效力,周明轩应按期足额支付60万元。

不得擅自抵扣未确定的债权

 

在A号判决作出前,抚恤金如何分配尚无定论,周文静对周明轩并无明确金钱给付义务。周明轩单方扣款,属于无权抵销,构成违约。

无权代他人主张抵扣

 

即使周明轩本人有权分得部分抚恤金,也无权代其姑姑(另一继承人)扣款,该行为扩大了纠纷。

违约金过高可依法调整

 

虽然协议约定违约金30万元,但实际欠款仅6万余元,且周明轩在另案判决后立即补付。法院综合考虑违约程度、损失大小、过错比例,将违约金酌减至1万元。

违约金已涵盖利息损失

 

原告主张的迟延付款利息属于资金占用损失,已包含在调整后的违约金范围内,不得重复主张。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遗产分割协议=法律合同,违约必担责

 

一旦签署书面分割协议,即受《民法典》合同编约束。即使对其他财产(如抚恤金)有争议,也不得擅自扣减房款。

“抵扣”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债务抵销需满足:

双方互负债务;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债务均已到期且金额确定。

抚恤金分配未判决前,不具备抵销条件。

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法院可调减

 

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对方可请求调减。建议约定合理比例(如日万分之五),既具威慑力,又易获法院支持。

不同性质财产应分别处理

 

房屋补偿款属合同之债,抚恤金属共有财产分割,二者法律关系不同。正确做法是:

按协议付清房款;

另案起诉主张抚恤金分配。

切勿混为一谈,否则反被认定违约。

公证遗嘱+书面协议,是化解继承纠纷的最佳组合

 

本案因有公证遗嘱和书面协议,权属清晰、流程顺畅。若无协议,可能陷入长期共有僵局。

律师建议:涉及大额房产分割时,务必签订书面、条款清晰、违约责任明确的协议,并严格履约。如有其他财产争议,应通过另诉解决,切勿“自力救济”,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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