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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赵秀兰与其丈夫孙建国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孙文华、孙文军、孙文丽、孙文强。孙建国婚前另有一子孙文斌。
孙建国于1999年去世,赵秀兰于2014年去世。孙文斌于2017年去世,其子为孙浩;孙文军于2019年去世,其女为孙婷。
一号房屋原系赵秀兰承租的公房,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979年,孙建国从单位分得该平房2间,后由孙文强在院内自建房屋2间。孙文强及其妻女长期居住于此,直至2015年房屋腾退。
2012年,一号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赵秀兰作为第一承租人,孙文强为第二承租人。2012年6月,赵秀兰与甲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认货币补偿及各项补助共计132万余元。截至诉讼时,该款项尚未发放。
赵秀兰生前于2013年7月14日立下一份打印遗嘱,主要内容为:“因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拆迁款约132万元全部由女儿孙文华和小儿子孙文强继承。”遗嘱由杨某代书打印,丁某见证,赵秀兰本人签字捺印,并有全程录像。
2023年,孙文华、孙文强起诉,请求确认全部拆迁款归其二人所有。
被告孙文丽提出异议,主张:
赵秀兰立遗嘱时年逾八旬,行为能力存疑;
遗嘱系他人事先准备好,非赵秀兰口述,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
见证人杨某、丁某曾与孙文华共事,存在利害关系;
赵秀兰仅为承租人,无权处分非产权财产。
其他继承人或表示认可遗嘱,或未到庭应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拆迁款中16,944元(属实际居住人的搬家、配合奖励等)归孙文强及其家属所有;
剩余1,307,854元作为赵秀兰遗产,由孙文华、孙文强共同继承;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拆迁利益可作为遗产处理
一号房屋虽为公房,但征收时产权单位已放弃权利,所转化的补偿款中,除专属实际居住人的补助外,其余部分属于赵秀兰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作为遗产继承。
2013年遗嘱属于有效打印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页签名并注明日期。本案遗嘱虽为打印,但:
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杨某、丁某)全程在场;
遗嘱人赵秀兰在录像中明确表达意愿,确认内容为其真实意思;
签字、捺印、日期齐全;
录像显示订立过程同步、自愿、思路清晰。
质疑行为能力但未举证,不予采信
孙文丽称赵秀兰受诱导、认知不清,但未提供医疗记录或鉴定报告,亦未申请行为能力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见证人与继承人曾为同事,不必然构成利害关系
杨某、丁某与孙文华多年前共事,现已无隶属或经济往来,且录像显示其仅基于同情协助老人,不符合法律禁止性情形。
承租人可处分拆迁转化利益
虽非产权人,但作为合法承租人,赵秀兰对征收补偿利益享有处分权,遗嘱处分其应得份额合法有效。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打印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成为独立类型,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并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缺一即可能无效。
录像可强化遗嘱效力,但不能替代法定要件
本案录像虽非必需,但有效证明了立遗嘱人神志清醒、意思真实。建议在订立打印或代书遗嘱时同步录像,重点记录身份确认、意愿表达、签字过程。
“利害关系人”认定有边界
法律禁止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作为见证人。但普通同事、朋友、邻居,若无直接利益关联,通常可担任见证人。
公房承租人可处分拆迁利益
承租公房遇征收,承租人虽无产权,但对补偿款(尤其是放弃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享有财产权,可依法通过遗嘱处分。
质疑遗嘱需主动举证,不能仅靠推测
主张“受胁迫”“神志不清”“见证人不合格”的,必须提供病历、录音、证人证言或申请鉴定。仅凭“年纪大”“关系好”等主观判断,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涉及拆迁利益分配的家庭,应在征收启动初期就明确财产归属意向。若老人希望将补偿款指定给部分子女,务必按《民法典》要求订立形式完备、过程留痕的遗嘱,避免日后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