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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出售后房款部分继承人掌握,其他子女起诉分割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2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被继承人周某扬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所售款6269900元及孳息600000元共计6869900元中的一半即3434950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周某扬名下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承租。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某娟周某扬系原告与被告的父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系刘某娟周某扬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娟2010年7月2日因病去世,周某扬2020年5月10日去世,二人的继承人分别为原告与被告,二人均未留遗嘱,a号房屋系刘某娟周某扬的遗产,但被周某扬私自出售,现主张周某浩给付我该房屋出售的房款及孳息的一半。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a号房屋在周某扬去世前已经出售,不再属于遗产,因此不同意向原告给付该房屋的售房款及孳息的一半。

 

法院查明

周某扬刘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女,分别为原告、被告,刘某娟2010年7月2日去世,周某扬2020年5月10日去世。

2000年1月21日,周某扬与北京市F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由周某扬购买涉案a号房屋,后涉案房屋登记至周某扬名下。

2018年11月25日,周某扬与案外人孙某芳在北京某中介公司(以下简称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扬(出卖人)将a号房屋出售给孙某芳(买受人)、秦某贤(买受人共有人),房屋成交价格为:1900000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4369900元,上述价款买受人一并另行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300000元……。2019年1月21日,周某扬孙某芳某中介公司秦某贤签订《变更买受方协议书》,约定将买受方由孙某芳变更为孙某芳秦某贤

上述合同签订后,孙某芳秦某贤周某扬支付a号房屋的购房款,共计6269900元。后该款项转账至被告的个人账户。

就上述款项,原告主张系私自出售被继承人周某扬刘某娟的遗产即a号房屋获得,该款项被被告占有,被告应给付原告售房款及孳息的一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a号房屋系被告借用周某扬之名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均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全款支付。就其主张,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私营企业详细信息、刘某娟周某扬的工资条。该组证据以证明刘某娟周某扬工资微薄无支付a号房屋购房款的能力,而被告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具有支付购房款的能力。

证据二、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公约、业主手册、被告与林某洁的结婚证、缴纳a号房屋供暖费、物业费的票据、居住证明、周某扬授权被告办理a号房屋产权证的委托书、缴税银联刷卡单、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借周某扬之名购买a号房屋,故由被告持有购房缴税发票、业主手册、缴纳契税等票据,且该组证据还可证明其与妻子林某洁一直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的情况。

原告认可被告与其妻子在a号房屋居住,亦产生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但居住与继承无必然联系,且周某扬全权委托被告出售a号房屋并不能证明系被告借用周某扬之名买房,亦不能证明售房款应归被告一人所有,实际上,a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刘某娟周某扬获得的房屋拆迁的拆迁款,并非由被告支付。

另外,a号房屋的房款缴纳与房产证的办理均由周某扬本人处理,因此该房屋登记在周某扬名下,故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借名买房一事,综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经询,被告表示a号房屋的购房款系通过现金方式缴纳,因当时被告做生意,很多地方都需要现金,故被告家中留存有现金,积累了50多万,被告用这笔钱付了a号房屋的房款。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拆迁事宜,被告表示该房系1998年进行拆迁,拆迁款由周某扬领取,具体金额不清楚,a号房屋的购房款不是来源于东四房屋的拆迁款。

另,关于原告主张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承租权事宜,经询,该房屋系某单位分配给周某扬的住房,该房屋系周某扬承租的公房,目前由被告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君1044983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诉争的a号房屋,被告主张系借用周某扬之名购买,其系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但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其亦未就该房屋购买时购房款的缴纳、房产证的办理等具体事宜作出明确、具体、合理的说明,故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对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现有证据显示,a号房屋系周某扬刘某娟在世时购买,后登记在周某扬名下,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娟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去世后,a号房屋应先析出二分之一的份额归周某扬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额由周某扬、原告、被告继承,此时周某扬享有a号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原告、被告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周某扬2020年5月10日去世,其去世前将a号房屋出售,并将售房款转至被告名下,可视为其对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但原告享有的a号房屋中六分之一的份额,应当由原告继承所有,现该房屋已出售,售房款在被告处,故被告应给付原告1044983元。另,对于原告主张的孳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应由原告承租的请求,系公房承租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解决,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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