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因部分继承人不认可老人遗嘱,起诉分割遗产房屋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赵某辉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产份额,其中原告赵某杰享有八分之三份额,周某享有九分之一份额;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登记于金某名下坐落于海淀区×号房产,由被告向原告赵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1593975元,向原告周某支付房屋折价款472289元。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辉金某生育三子女,名为赵某旭赵某超赵某莹赵某超周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名为赵某杰赵某辉2013年死亡,赵某超2016年6月死亡,金某2016年8月死亡。赵某辉金某生前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产、海淀区×号房产。赵某莹1988年被他人收养,与赵某辉金某消除父母与子女关系。现原、被告因继承产生纠纷。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旭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主张按照遗嘱分割母亲金某的遗产份额,因母亲金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关于赵某辉名下的遗产份额,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另外,因为赵某超早于母亲金某去世,故赵某超所遗留的遗产应当一并进行继承分割,希望法院予以处理。我对本案涉案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原告,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添附,故我应当多分遗产。

 

法院查明

赵某辉金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为赵某旭赵某超赵某莹1988年,赵某莹被送与他人收养,更名为吴某1988年,公证处出具收养关系证明书,载明吴某赵某辉金某的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除。2013年7月26日,赵某辉去世。2016年6月12日,赵某超去世。周某赵某超原配妻子,二人婚后育有一女赵某杰2016年8月13日,金某去世。赵某辉金某之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系赵某辉于单位购买,2014年12月登记在赵某辉名下。另查,该房屋现无法上市交易。庭审中,赵某杰周某主张依法确认该房屋份额比例。赵某旭主张要求实际分割该房屋,主张可以咨询房屋价值。另经本院询问,双方无法就上述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系金某1999年左右购买,后登记在金某名下。诉讼中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载明×号房屋市场价值为425.06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评估报告,亦同意上述房屋归赵某旭所有,由赵某旭按照评估报告的价值给付赵某杰周某相应份额折价款。

赵某旭另主张2015年对×号房屋及×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于2019年对×号房屋更换了门窗,故其对房屋贡献较大,要求在分割房屋时予以多分。为此,赵某旭向本院提交了照片、水电费票据以及装修票据等证据。赵某杰周某对上述证据及主张均不予认可,称是否装修及添置家具家电不清楚。

赵某旭主张金某去世前有一份自书遗嘱,并向本院提交了自书遗嘱一份,内容载明:“本人金某……我决定将我的财产,包括我名下的房产、全部交由我长子赵某旭继承……。立嘱人金某2016年5月30日……”

赵某杰周某对上述遗嘱不予认可,称不确定是否为老人字迹及真实意愿,金某当时患有癌症晚期,必须有人看护,该遗嘱时间距离死亡时间不足三个月,金某当时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另外,老人一直随赵某超共同生活,立遗嘱时赵某超还在世,金某不可能将遗产全部给赵某旭一人。赵某杰周某另主张上述遗嘱未为赵某杰保留必要财产份额。

另经本院询问,赵某杰周某表示不就该遗嘱上的字迹是否为金某本人书写申请笔迹鉴定。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赵某杰周某赵某旭按份共有,其中赵某旭继承九分之八份额,赵某杰周某每人继承十八分之一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归赵某旭继承所有,赵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某杰周某每人房屋折价款236144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号房屋及×号房屋系赵某辉金某之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二人去世后应当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关于分割方式,赵某旭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并提交了金某自书遗嘱一份。关于该份遗嘱的效力认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旭法院提交了金某本人书写的自书遗嘱及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同时出示了该遗嘱原件,赵某杰周某虽不认可上述遗嘱之真实性,但经法院询问,其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且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金某于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或上述遗嘱并非金某之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金某立遗嘱时赵某杰并非法定继承人,故亦不涉及为其预留份额之情形。

综上,赵某旭提交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且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述遗嘱系金某之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认定上述遗嘱合法有效。依据上述遗嘱内容,金某享有的房屋份额部分以及其应当继承的部分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分割,赵某辉享有的房屋份额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关于×号房屋,因该房屋无法上市交易,且双方未能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明确各自份额比例。关于×号房屋,因双方均同意房屋归赵某旭所有,由赵某旭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