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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争议:索借款占用费,无约定超时效败诉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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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 “被欺骗同居” 为由,起诉男方要求赔偿房屋税费损失 9.7 万余元、500 万元借款资金占用费 38 万余元,却因 “超过诉讼时效 + 缺乏证据” 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明确 “诉讼时效需按法定时点起算,无利息约定的借款不支持资金占用费”,为 “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提供关键裁判标准。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陈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周凯赔偿同居期间房屋税费损失 97603.91 元;

判令周凯赔偿同居期间 500 万元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费 382442.66 元;

本案诉讼费由周凯承担。

陈曦诉称,2015 5 月,她经人介绍与周凯相识,周凯隐瞒已婚事实,谎称离异无孩,骗取其信任。2016 年初,双方建立婚外同居关系,居住于二号房屋。期间,周凯以 “投资赚钱” 为由,欺骗她出售名下价值 520 万元的房产,并于 2016 5 24 日借走卖房款 500 万元。

为博取信任、顺利借款,周凯承诺将二号房屋过户至她名下,2016 6 24 日完成过户,她为此支付税费 97603.91 元。2017 1 月底,她得知周凯已婚,遂要求周凯及其配偶吴芳偿还欠款并结束同居关系。

后续纠纷中,2017 5 月吴芳起诉确认房屋过户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2018 10 月周凯才陆续还清 500 万元借款;2020 年至 2022 年,双方又因民间借贷、赠与合同纠纷多次诉讼,2022 12 月最后一案终审后,她才确认自身税费及资金占用损失,故诉至法院,主张周凯因过错赔偿上述损失,且诉讼时效应自 2022 12 月起算。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周凯辩称,不同意陈曦全部诉求,核心理由如下:

两项诉求均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税费损失:2019 3 15 日,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二号房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曦此时已明知税费损失,诉讼时效应自该日起算,至 2023 5 9 日陈曦起诉时已超 3 年,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资金占用费:500 万元借款已于 2018 10 月还清,双方无利息约定,若存在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应自 2018 10 月起算,至今已超时效。

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税费损失:生效判决认定,陈曦与周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且陈曦未支付购房款,系为获取不当利益自愿支付税费,应自行承担;

资金占用费:生效判决已确认,500 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无利息约定的借款不支持利息主张,陈曦所称 “资金占用费” 实为变相索要利息,无依据。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婚姻与同居背景:

周凯与吴芳系夫妻关系,2012 3 月共同购买二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周凯名下;

2016 年初,周凯与陈曦建立婚外同居关系,2017 1 月结束。

房屋过户与税费:

2016 6 24 日,周凯与陈曦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二号房屋以 194 万元价格过户至陈曦名下,陈曦支付税费 97603.91 元;

2017 5 月,吴芳起诉确认合同无效,2018 12 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2019 3 月终审维持原判。生效判决认定:“二号房屋系周凯与吴芳夫妻共同财产,周凯未征得吴芳同意过户,陈曦未支付购房款,双方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借款与还款:

2016 5 24 日,陈曦向周凯转款 500 万元,周凯出具借条约定 2017 6 30 日前归还”;2016 6 16 日,陈曦又向周凯转款 100 万元(非本案主张的 500 万元借款范畴);

2016 6 月至 2018 10 月,周凯分多次向陈曦转款,其中 2017 6 月至 2018 1 月转款 269 万元、2018 6 月至 10 月转款 269 万元,双方认可上述款项中部分用于归还 500 万元借款,截至 2018 10 月借款本金还清;

生效判决(2022 12 月)确认:“双方未约定 500 万元借款利息,陈曦主张周凯多转款项为利息,未提交证据,不予采信”。

历次诉讼情况:

2017-2019 年:吴芳诉周凯、陈曦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合同无效;

2020-2021 年:周凯诉陈曦民间借贷,要求返还多转款项,法院驳回;

2021-2022 年:吴芳诉周凯、陈曦赠与合同无效,要求陈曦返还周凯多转的 338 万元,法院判赠与无效,陈曦需返还。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曦主张的税费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周凯是否应赔偿;

陈曦主张的 500 万元借款资金占用费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讼时效应自 2019 3 月(房屋合同无效终审)还是 2022 12 月(最后一案终审)起算。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税费损失: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均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本案法律事实主要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法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期限为三年”。本案中:

诉讼时效已超:2019 3 15 日,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时陈曦已明确知晓 “房屋过户行为无效,自身支付的税费可能无法追回”,即 “权利受到损害” 的时点已确定,诉讼时效应自该日起算,至 2023 5 月起诉时已超 3 年,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税费损失诉求超过时效;

双方均有过错:生效判决已认定,周凯与陈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 “恶意串通”,陈曦明知双方存在婚外关系,仍配合过户且未支付购房款,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即便未超时效,陈曦也应自行承担部分税费,而非全额要求周凯赔偿。

资金占用费:无利息约定,诉求无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

无利息约定是关键:周凯出具的借条仅约定 2017 6 30 日前归还本金”,未提及利息;历次生效判决均确认 “双方未约定 500 万元借款利息,陈曦主张利息无证据”;

资金占用费实为利息:陈曦所称 “资金占用费”,本质是要求周凯支付借款逾期期间的利息,但因双方无利息约定,且借款本金已还清,故该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起算:不认可 “以最后一案终审时间起算”

陈曦主张 “诉讼时效应自 2022 12 月最后一案终审起算”,该理由不成立:

损失性质不同:2022 12 月终审的是 “赠与合同纠纷”,解决的是 “周凯多转款项是否为赠与” 问题,与本案 “税费损失”“借款资金占用费” 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后者的损失时点在 2019 年(房屋合同无效)和 2018 年(借款还清)已确定,与最后一案无关;

法律规定明确:诉讼时效起算以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 为前提,而非以 “所有关联案件结束” 为前提,陈曦不能以 “后续案件未结束” 为由,拖延主张本案权利,否则将无限延长诉讼时效,违背时效制度立法目的。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留存关键证据

诉讼时效不可忽视:权益受损后,需在 3 年诉讼时效内起诉,明确 “权利受损时点”(如合同无效判决生效日、借款还清日),避免因 “等待关联案件”“拖延维权” 导致时效过期。本案中陈曦因未在 2019 3 月后 3 年内主张税费损失,直接导致诉求被驳回;

借贷需明确利息约定:借款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利息标准、支付方式,留存双方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避免后续以 “资金占用费”“补偿款” 等名义变相索要利息,若无约定,法院将不支持利息主张;

避免恶意串通行为:涉及他人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时,需确认财产共有人(如配偶)的书面同意,不得与财产权利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否则合同无效,相关费用(如税费)可能自行承担。

(二)涉及婚外关系:警惕财产风险,遵守法律底线

不参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接受大额转账,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自身支出(如税费)无法追回;

大额资金往来需书面约定:婚外关系中,借款、转账应签订借条、协议,明确款项性质(是借款、赠与还是补偿),避免后续因 “无书面证据” 导致主张不被支持;

尊重婚姻法律制度:婚外同居本身违背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法院将优先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如本案中周凯配偶吴芳的财产权益),过错方(如恶意串通的双方)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三)纠纷处理:理性应对,区分法律关系

关联案件不影响本案时效: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如房屋合同无效、民间借贷、赠与合同),诉讼时效各自独立,不能以 “某一案件未结束” 为由,拖延另一案件的维权,需分别关注各案件的时效节点;

举证责任需明确:主张 “损失赔偿”“利息约定” 时,需提交充分证据(如书面合同、转账备注、沟通记录),若仅口头陈述且无证据佐证,法院将不予采信;

咨询专业律师:同居关系、婚外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复杂,涉及婚姻、合同、借贷等多重法律问题,建议纠纷发生后及时咨询婚姻家事或合同律师,明确维权思路、固定证据,避免因 “不懂法律” 导致权益受损。

本案中,法院驳回陈曦全部诉求,既体现了 “诉讼时效制度的严肃性”,也警示当事人:任何民事行为需遵守法律规定,婚外关系中更应谨慎处理财产往来,避免因 “侥幸心理”“恶意串通” 导致自身损失无法挽回。法律不保护 “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支持基于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利益主张。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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