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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 “卖方无权代理” 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 5 万元定金并赔偿 35.8 万元违约金,却因 “被告系有权代理,合同相对人明确” 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确 “代理人持合法授权委托书签约属有权代理,合同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为 “房屋买卖代理纠纷” 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赵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与被告林薇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林薇退还购房定金 50000 元;
判令林薇支付违约金 358000 元(按房屋总价款 179 万元的 20% 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林薇承担。
赵宇诉称,2024 年 1 月 6 日,他与林薇签订合同,约定以 179 万元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三号房屋,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林薇签约时称 “与房屋所有权人张诚是亲属,已获授权”,并代张诚签字。后他发现林薇未取得张诚授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目的落空。依据合同约定 “60 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逾期未办买方有权退房并索赔 20% 违约金” 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请法院支持其主张。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林薇辩称,不同意赵宇全部诉求,核心理由如下:
已取得合法授权,系有权代理:
三号房屋所有权人张诚是林薇舅舅,2023 年 12 月 12 日,张诚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林薇及张敏(张诚妹妹)代为出售三号房屋,授权期限 1 年,可签署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等手续;
签约时已如实告知赵宇 “张诚病重住院,本人持授权代签”,中介公司乙公司(居间方)亦确认代签流程合法,赵宇当时无异议。
合同可继续履行,无解除事由:
张诚 2024 年 1 月 13 日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生前已通过律师见证立下遗嘱,将三号房屋遗赠给林薇;
张诚去世后,林薇积极推进遗产继承,2024 年 2 月 4 日发布遗赠公告,2024 年 2 月 6 日就遗嘱效力起诉,虽因暂时无法确定其他继承人身份被裁定驳回,但已找到新线索,将再次起诉确认房屋归属,后续可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未按时过户系张诚突然去世导致,属客观情况变化,林薇已尽最大努力推进流程,不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相对人并非林薇:
签约时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合同出卖人处明确写 “张诚 林薇代”,定金虽由林薇收取,但属代理行为,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张诚(及后续继承人)承担,赵宇以林薇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主体错误。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房屋与授权背景:
三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诚,2004 年 8 月取得房产证,属私有产,无共有人、无抵押;
2023 年 12 月 12 日,张诚与林薇、张敏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二人代其出售三号房屋,期限 1 年,可签署合同、办理过户,委托书有张诚签字;
2023 年 12 月 17 日,北京丙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张诚立下遗嘱:“去世后三号房屋由外甥女林薇继承”,遗嘱有张诚按手印(因住院写字困难,以手印代替签名),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4 年 1 月 6 日,林薇以 “张诚委托代理人” 身份,与赵宇在乙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 179 万元,当日赵宇支付定金 5 万元(林薇出具收条,乙公司盖章),60 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
合同及附件中,出卖人(委托代理人)处均签 “张诚 林薇代”,乙公司出具的《风险告知书》明确提示 “出售方为代理人需核实授权”,赵宇签字确认。
后续情况:
2024 年 1 月 13 日,张诚去世;2024 年 7 月 23 日,昌平法院因 “无法确定其他继承人身份”,裁定驳回林薇起诉确认遗嘱效力的案件,但林薇表示将补充线索后再次起诉;
庭审中,赵宇质疑《授权委托书》真实性,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无证据证明委托书伪造;主张 “委托书是甲公司模板,非乙公司出具,不具效力”,林薇辩称 “委托书模板不影响授权意思,代签行为已获张诚许可”。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林薇代张诚签署合同是否为有权代理;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是林薇还是张诚;
赵宇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赔偿违约金是否有依据。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林薇系有权代理,代签行为合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民事主体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
张诚 2023 年 12 月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林薇出售三号房屋、签署合同,授权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林薇 2024 年 1 月代签合同在权限内;
赵宇质疑委托书真实性,但未提交证据,亦不申请笔迹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需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可委托书合法有效;
委托书虽为甲公司模板,但委托代理的核心是 “被代理人授权意思”,模板不影响授权效力,赵宇以 “非乙公司模板” 否定授权,无法律依据。
合同相对人是张诚,林薇非合同主体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
合同明确载明 “出卖人:张诚,委托代理人:林薇”,签字处为 “张诚 林薇代”,赵宇签约时知晓林薇是代理人,对合同相对人无认知障碍;
林薇收取定金系代理张诚的行为,符合授权委托书 “代为处理售房相关事宜” 的约定,不能以 “定金转至林薇账户” 认定其为合同相对人;
赵宇主张 “与林薇成立合同关系”,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 “林薇作为出卖人” 的合意,故法院认定合同相对人为赵宇与张诚。
赵宇诉求无依据,不应支持
解除合同:张诚去世后,林薇积极推进遗产继承,虽暂时因继承人身份问题未能过户,但并非 “合同无法履行”,后续可通过确认遗嘱效力继续履行,不符合 “合同目的落空” 的解除条件;
退还定金:定金由林薇代张诚收取,属合同履约保证金,现合同未解除且林薇无违约,赵宇无权要求退还;
支付违约金:林薇无违约行为,未过户系张诚突然去世的客观情况,且林薇已尽到积极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出卖人违约需付 20% 违约金” 情形。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买卖当事人:明确代理关系,留存授权证据
代理人:需持合法授权签约
代他人出售房屋时,必须取得被代理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如签署合同、收取款项、办理过户)、权限及期限,避免因 “授权不明” 被认定为无权代理;同时向买方及中介出示委托书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买方:核实授权再签约
遇到代理人签约时,务必要求出示《授权委托书》,核对被代理人签名、代理权限及期限,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确认 “出卖人” 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避免后续主张 “代理人是合同相对人” 而败诉。
(二)遗产继承与房屋买卖衔接:积极推进流程,降低履约风险
继承人:及时处理继承事宜
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尽快通过诉讼或公证确认遗产归属,若有遗嘱需及时申请法院确认效力;在房屋买卖中,需主动向买方告知继承进展,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如遗嘱、法院裁定书),证明 “可继续履行过户义务”,避免被认定为 “消极履约”。
双方:约定风险应对条款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若已知所有权人病重或存在继承可能,可在合同中约定 “所有权人去世后的履约方式”“继承手续办理期限” 及 “非因双方过错导致逾期的免责条款”,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三)诉讼维权:重视举证责任,避免证据缺失
质疑证据需提供依据
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如授权委托书、遗嘱)有异议时,不能仅口头质疑,需提交反驳证据(如笔迹鉴定申请、证人证言),否则法院将采信对方证据;本案中赵宇因未申请笔迹鉴定,无法推翻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承担了不利后果。
明确诉讼主体
起诉前需确认 “合同相对人”,若为代理行为,应将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列为被告,而非代理人;避免因 “主体错误” 导致诉求被驳回,浪费时间与诉讼成本。
本案中,法院驳回赵宇诉求,既体现了 “代理制度的法律效力”,也警示房屋买卖双方:签约时需明确主体与权限,履约中需积极应对客观变化,维权时需注重证据留存。法律尊重合法的代理关系与合同约定,任何仅以 “主观质疑” 却无证据支撑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