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遗产律师——祖辈房屋父亲使用,其他亲属还能否要求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2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诉讼请求

张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北京市怀柔区A号(宅院内四间东厢房、四间西厢房和三间北正房房屋,共十一间房屋的50%房产份额归原告所有,剩余50%房产份额由原告、被告一法定继承,被告二陈某文不应享有份额;2..判令其他三个原告和两个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986年,张某兰陈某鹏结婚。陈某鹏系一婚,张某兰系二婚。张某兰与前夫育有一女,名叫陈某慧,由张某兰抚养。张某兰陈某鹏结婚后,陈某慧张某兰陈某鹏共同生活。1987年2月,张某兰陈某鹏的婚生女陈某文出生。2019年4月12日,陈某鹏因病去世。张某兰陈某鹏婚姻存续期间有一房产,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号,系宅基地上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陈某鹏去世前,未对其所有部分房屋作出遗产分割。陈某鹏去世后,原、被告三人也未就陈某鹏遗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请求按照法定维承,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高某诉称:不认可没有陈某文的继承权,都是陈某文负担的家务,履行赡养义务。我认为遗产份额有我的,房屋是祖产,建房时候二老都建在,我家的份额是三分之一,法院依法判决。建老房时候陈某鹏与我们没有分家,当时我们和老爷子闹矛盾,我们一赌气就自己租房住了。我1975年结婚,1984年建房,后来没有翻建过。房子是老爷子建的,北房是4间,当时没有西厢房,现在的房子现状是北房5间。

陈某涛诉称:不认可原告的诉求,房产分割肯定有陈某文的份额。我主张我的份额,房屋是祖产,我在涉案地居住到十岁,我父母结婚后,我父母出去租房子,我奶奶在涉案地带着我生活,我父亲陈某鑫2016年7月去世,房子是什么时候建设的我不清楚,我上学、参加工作后很少回家,小的时候北房是5间,现在的房子是北房五间半,不清楚房子是否翻建。

陈某杰诉称:老房是我父亲1984年建设北房4间,房子是我父亲和母亲的,应由我继承一部分。我同意由陈某文继承房屋份额。我们没有分过家,1981年我结婚,1980年我出去租房住。房子没有翻建过,1999年把上盖挑了,接出一部分,以前是北房四间,有一个棚子,就算是五间,以前西面有棚子,没有东西厢房。2011年陈某文替我出钱建设的东、西厢房。

陈某慧在谈话中辩称,我都没意见。

陈某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房子是我爷爷的,没有分家,2010年我三叔和父母共同出钱170000元购回,我三叔出50000元,2011年我出钱200000元参与翻建,有我继承的一部分,2007年至2019年,我赡养父亲、一直负责给他看病,我应该多分房产。

购房的时候银行流水显示我出了75000元,建房时票据我计算有170000多元,还有很多票找不到了,陈某杰没有宅基地,是他1984年自己买的,陈某杰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我母亲在大队开了一个证明,这个证明是她做的,不是大队意思写的。我坚持要求房屋的份额。而且我给了我妈350000,包含房租钱。

 

法院查明

陈某贤1986年注销户口)与宋某1997年注销户口)系夫妻关系,育有陈某鑫2016年7月去世)、陈某鹏2019年去世)、陈某杰三子,陈某贤宋某陈某鹏长期居住生活在怀柔区A号陈某贤去世后宋某曾与陈某杰居住生活。陈某鑫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陈某涛,家庭宅基地位于×村S号陈某杰家庭宅基地位于×村Y号

陈某鹏张某兰1986年8月22日登记结婚,1987年2月生育一女陈某文陈某鹏系初婚,张某兰系二婚,张某兰与前夫育有一女陈某慧,由张某兰抚养,张某兰陈某鹏结婚后,陈某慧张某兰陈某鹏共同生活。张某兰高某陈某杰×村农户,陈某慧陈某文陈某涛系城镇居民。陈某文的户籍位于×村A号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号,怀柔区档案馆资料显示涉案房屋在陈某贤名下,全家人口5、20岁以上子女2、现有房3(间)、就地翻盖4(间)。1993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陈某鹏,地址×镇×村,张某兰陈述,涉案房屋于2000年卖出,2010年陈某鹏170000元买回,其中陈某文出资5万元,2011年进行翻建、装修时,陈某文有出资,陈某文陈述,买回涉案房屋时其出资75000元、翻建装修时其出资200000余元。

2022年1月27日×村村委会盖章、村委会书记秦某签字出具《证明》记载:陈某鹏在村内有房屋门牌A号,此房屋所有权归陈某鹏所有,在1999年北房五间翻建,东西厢房各四间,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无违法建设。×镇政府在此证明盖章。

2022年12月2日×村村委会盖章、村委会书记秦某签字出具《证明》记载:本村村民陈某鹏在村内有宅院一处门牌A号,该宅院内1999年北房5间在原址翻建,后来建设东西厢房各4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宅院内北房和东西厢房属于合法建筑,无违法建设,该宅院内房屋产权归陈某鹏所有。×镇政府在此证明盖章。

张某兰提交时任村主任吴某仁2022年《证明》和通话录音,证明:“1999年翻建房屋时只交押金就可以,镇政府干部说不用批示、施工证,房屋建完不超尺寸押金退回,所以没有批示和施工证,村主任和书记研究通过。”《证明》无签字、仅吴某仁盖名章。

2014年12月30日《证明》记载:家中家产主要房屋自立字之日起有张某兰一半,特此证明。有陈某鹏张某兰及证明人秦某吴某坤签字按印。

陈某文提交发票、银行回单、证明、家具建材的订单、收据等,证明自己在购房、建房时存在大量开支,陈某杰出钱50000元购房。张某兰认为购房时陈某文支付50000元为赠予,陈某杰未付钱,且建房装修时是陈某鹏支付的钱款,花不了那么多钱,票据等不能证明陈某文用于涉案房屋翻建装修,即使陈某文购买家具等也是自己使用。

涉案院落现有北房三间、东西厢房各四间,2011年改扩建,2019年出租后重新装修。

经法庭询问,各方当事人坚持主张房屋份额。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号宅院内房屋,张某兰享有2/3的份额、陈某慧享有房屋1/6的价值份额、陈某文享有房屋1/6的价值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

本案中,陈某贤夫妻已去世,陈某鑫家庭、陈某杰家庭多年来在各自的村内宅基地院落居住生活,陈某鹏去世后,张某兰仍为该户内人口,而陈某慧陈某文为城镇居民,非涉案房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高某陈某涛陈某杰多年来自有宅基地居住生活,其主张涉案宅基地房屋份额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陈某鹏的继承人为张某兰陈某慧陈某文

张某兰主张陈某文不享有份额,但其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纳,鉴于陈某慧就折价继承份额未发表意见、陈某文坚持主张房屋份额,故法院就双方的继承价值份额比例进行处理。另,陈某慧陈某文张某兰对于陈某鹏的遗产各自享有三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利,在陈某鹏张某兰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张某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权利。至于陈某文出资购房、建房,其出资行为可得到金钱补偿,可另行主张债权。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