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律师——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因会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不认可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2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雯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告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陈某芳之子女。2019年母亲陈某芳死亡。陈某芳留下的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鑫占有使用,房产证的原件、钥匙亦由王某鑫持有。因与王某鑫协商未果,原告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继承份额,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鑫在第一次开庭时到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涉案房屋是父母的遗产,在家庭还没有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就被告到法庭。我现在身体不好,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被告王某鑫第二次开庭时,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王某鑫未提交证据材料,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被告王某坤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来分配。原告申请对房屋评估会损害我的利益。希望双方协商房屋的价格,根据继承的规定三方进行调解,我可以要房给对方补偿款。如果协商不成房屋的价格,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2.认可王某鑫表示放弃继承。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放弃继承权利,代位权、撤销权也可以追究当事人权利,继承权既有财产属性也有人身属性,不能以王某鑫拖欠债务为由,否定其放弃继承的权利。王某鑫和案外人之间的其他纠纷与本案无关,不存在其放弃继承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王某鑫放弃继承,应当由原告和我每人继承二分之一。如果将债务纠纷案件考虑进来,对我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

被告王某坤未提交证据材料。

关于被告王某鑫放弃继承的表示,原告王某雯发表如下意见:不同意被告王某鑫放弃继承。1.被告王某鑫名下存在大额债务,如王某鑫放弃继承,则会导致案外人债权无法实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

2.涉案房屋的财产份额,在继承时属于王某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配偶张某娟未表态的情况下,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3.涉案房屋房产证原件、钥匙、设施设备均由被告王某鑫持有,涉案房屋一直由被告王某鑫及其配偶居住,王某鑫占有房屋的实际行为与其口头放弃继承的行为完全不符,其放弃继承是存在主观恶意的。

 

法院查明

陈某芳王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无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形成扶养关系的子女。王某贤1981年因死亡销户。王某贤死亡后,陈某芳未再婚。陈某芳2019年死亡。陈某芳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1995年12月22日,陈某芳某单位房管处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涉案房屋。1997年1月23日,陈某芳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另,陈某周某丹王某雯之儿子、儿媳。2021年9月22日,本院作出了判决书,判令王某鑫张某娟偿还陈某周某丹借款本金5860000元及利息。2021年10月25日,陈某周某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鑫张某娟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0331750.63元。2022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启动了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变价程序,共得变价款399371.25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案外人向本案账户所汇款项19108.6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一、陈某芳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1/3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王某鑫王某坤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陈某芳死亡后,涉案房屋应为陈某芳的遗产。因其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某芳的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陈某芳的继承人为其子女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

被告王某鑫在庭审中表示放弃对陈某芳名下涉案房屋的继承。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当有效。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鑫的债权人为陈某周某丹王某雯的儿子、儿媳),王某鑫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然导致其不能履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进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避免诉讼拖延及无效占用司法资源,法院认为王某鑫表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庭审中,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困难的情形,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涉案房屋应当由王某雯王某鑫王某坤每人分得三分之一份额。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