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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子女间就父母遗产房屋无法达成一致起诉分割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0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金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金某杰陈某玲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我方继承四分之一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金某杰陈某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长女金某兰、次女金某文、三女金某莉、子金某涛金某兰赵某刚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赵某莹金某杰2004年6月6日死亡,陈某玲2021年8月6日死亡,金某兰1993年11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金某杰陈某玲遗留有房产一套,即一号房屋,登记在金某杰名下。现一号房屋由金某涛及其配偶秦某芬、女儿金某蕊居住。

金某杰陈某玲生前未订立遗嘱,故一号房屋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我方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金某涛,希望就继承分割一号房屋事宜达成一致,但金某涛以其长期居住一号房屋为由拒绝进行遗产分割。为维护我方合法权利,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金某涛辩称,家庭情况是父母有儿女四人,父亲2004年去世,母亲2021年去世。赵某莹是已故大姐金某兰的独生女。父母在世时我和父母一直居住,父母没有遗嘱。按照传统观念和约定俗成,房屋传子不传女,儿子养老送终,理应继承房产。

当初房子是因房改后,1987年单位产权房出售给房屋居住人我的父亲,1998年购房价格39329.68元,我作为儿子和居住人,出资30000元房款,全家都知道此事。当时其他子女已经结婚,户口已经迁出,另居他处。房产由儿子居住和继承,我愿意给二位姐姐每人5万元,作为补偿。

我购房出的30000元,没有书面证明,但是我确实出了这笔钱。房屋是我现在唯一的房子,所以不同意卖出。

金某文辩称,我想维持现状,对于继承的事情我没有意见,可以继承,我同意继承四分之一,但是不同意卖房。

赵某莹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要四分之一份额,我要折价款。

 

法院查明

金某杰陈某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长女金某兰、次女金某文、三女金某莉、子金某涛金某兰赵某刚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赵某莹金某杰2004年6月6日死亡,陈某玲2021年8月6日死亡,金某兰1993年11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金某杰陈某玲遗留有房产一套,即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金某杰名下。金某杰陈某玲生前和金某涛一家居住在一号房屋,现一号房屋由金某涛一家居住。金某杰陈某玲生前未订立遗嘱。

金某莉赵某莹金某文均要求平均分割一号房屋,金某莉赵某莹表示按照房屋价值360万元的标准,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向其支付其应得份额的折价款。金某涛以其为家中唯一男孩,和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对家庭付出较多,房改购房时其出资30000元等为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同意给金某莉金某文补偿款各5万元。庭审中,当事人均表示无法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给其他人房屋折价款。

关于金某涛表示购买一号房屋时其出资30000元的情况,金某文认可,金某莉不认可,金某涛未提交相应证据。

 

裁判结果

一、金某杰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金某莉金某文金某涛赵某莹按份继承,金某莉金某文赵某莹各享有23%的份额,金某涛享有31%的份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驳回金某莉金某文金某涛赵某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一号房屋系金某杰陈某玲的遗产,双方当事人作为金某杰陈某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获得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在金某杰陈某玲生前,金某涛一直和金某杰陈某玲共同生活,对金某杰陈某玲照顾较多,法院依法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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