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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后父亲与部分子女达成归属协议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0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海淀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做出的人民调解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张某坤负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张某坤均为张父张母的子女。1972年11月,四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F号1994年住房改革,张某杰出资5000元、张某文出资1万元帮助父母购买了房屋,张某鹏出资装修,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2007年5月6日张母去世。张母去世前,张某坤作为家中老大从未赡养父母和照顾残疾的弟弟,母亲去世后,张某坤以要照顾父亲和弟弟为由,搬到了父母的房屋。

张某坤在母亲去世后曾多次要挟父亲把房子过户给他,否则就不管老人的生活,父亲多次与我们提及此事,我们坚决不同意。2015年12月23日,张某坤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房屋事宜,在未通知全部子女,在我们都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调解协议。2016年2月,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坤将房屋到他名下,违反了规定,损害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故我们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张某坤辩称,不同意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诉讼请求。人民调解协议书订立的程序、内容以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存在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张父身体健康、精神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调解协议书与张父遗嘱及其遗留下的各种亲笔手书资料内容一致,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二儿子张父也做了安排,体现了母亲的遗愿。人民调解协议书已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没有发生违背协议书约定之情形。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在明知父亲遗嘱、母亲遗愿且知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况下,从2015年12月23日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至起诉前,六年多的时间均无异议,且多次表示若我照顾好张父,姐妹们不争房产,现在起诉,一方面违背诉讼时效制度,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违反诚信原则。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未能针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即张某坤张某杰张某文张父张某鹏张母2007年因死亡户口注销,张父2018年死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张父名下,登记时间为1999年。

2015年12月,张父向北京市海淀区居委会申请进行调解,北京市海淀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张父张某坤进行调解,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申请人张父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和同小区的Y号无偿赠与被申请人张某坤,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张父及其次子的生活起居及养老送终由张某坤负责,并保证其生活质量不低于本协议达成之前的水平。张父张某坤及人民调解员、记录人均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字。

经询问,张某坤表示未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张母死亡后,对其遗产未予分割处理。

2016年2月1日,张父张某坤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张父将涉案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坤,同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坤名下。张某坤确认未向张父支付买卖合同项下所涉购房款。

 

裁判结果

确认张父张某坤2015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张某坤主张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登记为张父,但房屋系张父张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母死亡后,其遗产未经分割处理。

张父张某坤在明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权人的情况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张父将房屋赠与张某坤,未经张某文张某杰张某鹏的同意,侵犯了三人的合法权益,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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