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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家中房屋拆迁有多位安置人,房屋登记一人名下,其他安置人起诉居住权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5-0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婕张某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二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事实和理由:陈某芝张某婕母亲,张某婕张某兰张某霞系姐妹关系,张某婕张某豪为母子关系。张某德张某婕父亲,已于2020年5月29日去世。1984年至2001年张某婕张某豪陈某芝张某德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G号张某婕为分户户主。

2001年拆迁。张某德代表四人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了《安置合同》,合同载明应安置人口四人:分别是张某德陈某芝张某婕张某豪,安置住房为涉案房屋。张某婕张某豪作为被安置人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故二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芝张某兰张某霞辩称,原房屋被拆迁后,安置房屋登记在张某德名下。张某德2018年5月3日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张某兰,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张某兰名下。现张某兰已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了。张某婕张某豪仅户籍在被拆迁房屋,二人并未在此实际居住,而应该属于空挂户。按照拆迁政策,拆迁和置换均针对房屋所有权人,张某德作为产权人也是自费购买了涉案房屋,故二原告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查明

张某德陈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张某霞张某婕张某兰张某豪张某婕之子。2001年11月18日,张某德(乙方)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签署《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约定张某德在(原住房地址东城区G号)有正式住房2间,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张某德(户主)、陈某芝(之妻),分户张某婕(户主)、张某豪(之子),乙方选择就地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一号住房,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为114455元,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可给与2%优惠,金额为2289元,实际购房金额为112166元。

该合同所附《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房改售房成本价1485元,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5000元。房价计算包括三部分: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为24791.9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部分为51963.1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部分37700元,合计114455元。

2018年5月3日,张某德张某兰签署《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德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张某兰。当日,张某德张某兰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登记与张某兰名下。2020年7月13日,张某兰和案外人郭某鑫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兰将涉案房屋以价款807万元出售给郭某鑫,双方已于2020年8月6日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婕张某豪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某德与案外人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署《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张某婕张某豪系该协议载明应安置人口,且根据该协议所载,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张某德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张某婕张某豪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但涉案房屋后续已经因赠与、买卖而多次变更登记,截止本案法庭调查涉案房屋实际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郭某鑫名下,二原告现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法院无法支持。二原告相关安置权益,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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