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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如何维护居住权人的权益?北京遗产律师指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因拆迁安置引发的权属争议屡见不鲜。本案中,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拆迁安置房长达七年之久,却始终无法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即便已取得确认居住权的生效裁判文书,仍未能平息家庭成员间关于房屋继承及产权归属的纷争。在此类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复杂案件中,司法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妥善化解矛盾?本文将结合真实司法案例,深入剖析房屋产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逻辑。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国,被告:周芳、王小雨

亲属关系:王建国与张红梅(1996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王大军,次子王明远(2022 年 6 月 29 日去世)。王明远与周芳是夫妻,育有一女王小雨

(二)案件背景

王建国一家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某村有两处宅院。1992 年分家时,王明远分得 11 号院房屋。此后,王明远经历离婚、再婚,11 号院也历经加盖、拆迁。2015 年,11 号院拆迁,王建国和王明远分别与乙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王建国将自己的安置房指标让给王明远,由王明远选购了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 3 套安置房 。

2016 年,王建国起诉王明远分家析产,法院判决王建国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并获得 15 万元拆迁补偿款。2022 年王明远去世后,其遗嘱将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遗产留给女儿王小雨。当一号房屋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时,王建国要求周芳、王小雨协助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遭到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

争议焦点

王建国是否有权要求将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原告王建国主张:根据之前生效判决,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权利,现房屋具备登记条件,被告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

被告周芳、王小雨主张:王明远才是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王建国仅享有居住使用权,且王明远遗嘱将房屋留给王小雨,王建国无权要求登记 。

本案是否构成 “一事不再理”?

被告周芳、王小雨主张:王建国曾起诉分家析产,现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应驳回其请求 。

法律关键:需判断两次诉讼请求是否实质相同 。

案件分析

(一)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之前判决已明确,王建国对一号房屋享有权利。因当时房屋未取得完全产权,法院仅判决居住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王建国丧失对房屋的其他权益,该判决为后续产权归属埋下伏笔 。如今房屋具备登记条件,王建国要求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对先前判决权益的延伸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

(二)遗嘱与居住权的冲突处理

王明远的遗嘱虽将一号房屋留给王小雨,但该遗嘱不能对抗王建国已有的合法权益。王建国的居住使用权经法院判决确认,在未被依法撤销前,依然有效 。遗嘱只能处分王明远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而一号房屋并非完全属于王明远,因此遗嘱不能排除王建国的权利主张 。

(三)“一事不再理” 原则的适用

本案不构成 “一事不再理”。2016 年案件处理的是居住使用权问题,本次诉讼是基于房屋具备登记条件,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诉讼请求本质不同 。法院审理的是新的法律事实和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的权利由王建国享有,在具备不动产权登记条件时,周芳、王小雨有义务协助王建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王建国名下 。

案件启示

(一)保留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归属

在分家、拆迁、财产分配等过程中,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像本案中,如果当初对安置房的归属有更清晰的约定,或许能避免后续纠纷 。

(二)重视生效判决,尊重法律既判力

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既判力,任何一方都应遵守。若对判决有异议,需通过合法途径申诉,而不是自行否定判决效力 。

(三)遗嘱订立需谨慎,避免权利冲突

订立遗嘱时,要确保处分的是合法拥有的财产,避免与他人已有的合法权益产生冲突。必要时可咨询律师,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房产纠纷往往牵扯亲情与利益,了解法律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权益。如果你也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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