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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开发商将办公用房宣传为居住房出售,买方能否起诉退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4-2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君林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确认单》;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房款2520320元并支付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及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被告在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宣传,对房屋进行销售。在原告不知情前提下,与原告签订《协议确认单》,将W号房屋预售给原告(约定成交后,房屋登记在原告二人名下)。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四次向被告支付W号房屋首付款共2520320元。并于签订协议当日在售楼处,按照被告优惠政策(当日交付房款5万元,可抵30万元),向北京M公司支付购房款50000元。

2017年,项目建筑完成,但被告仍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交房,导致该项目不符合北京市2017年3月26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的规定,该公告规定不可以将商业、办公类住房销售给个人,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被告也因违规操作,被北京市住建委处以173万元罚款。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此事项,被告对违约事实供认不讳,但仍以被告可为原告注册公司为由,引导原告以公司名义继续购买房屋,对钱款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S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称双方签订确认单属实,S公司收到原告房款2520320元。原告购买的是商业办公楼房屋,按照2017年3.26新政,原告个人失去了购买商业办公楼房屋的资格,导致双方买卖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并不是被告不想购给原告。如原告起诉所述,如果原告能够注册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房屋,被告可以配合。

原告交给另外的5万元S公司不清楚,具体钱是干什么用的,与S公司没有关系。如果现在原告确实不想购买房屋,因为政府政策原因,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的确认单,房款及利息由法院依法判决,不同意承担5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

2015年3月29日,林某鹏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原总房价6428469元,成交单价19602.76元每平方米,成交总价4940320元。林某鹏2015年3月29日支付购房款162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支付购房款900320元。2015年3月29日,林某鹏向北京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支付电商VIP卡服务费50000元。M公司林某鹏出具收据。S公司2015年3月29日与林某鹏签订的协议确认单中置业顾问签字与M公司林某鹏出具的收据右上方手写签字人名显示为同一人。

另查明,2017年8月7日,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S公司另行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S公司在商业、办公楼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开始擅自对外预售,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S公司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177863.84元。

再查明,涉案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类。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该公告第四条规定: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林某鹏林某君与被告S公司之间就购买W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林某鹏林某君购房款二百五十二万零三百二十元并支付利息。

三、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林某鹏林某君服务费五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林某鹏S公司签订的《协议确认单》,虽然约定了房屋的位置、房屋总价款等事项,但并未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故该协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故林某鹏S公司之间构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该预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因为购房政策影响,林某鹏丧失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故林某鹏S公司之间的预约合同关系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对于林某鹏林某君要求S公司退还其交付给S公司的购房款及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林某鹏所交纳的5万元服务费如何定性及定购协议解除后该5万元服务费如何处理。现林某鹏S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因3.26购房新政导致林某鹏丧失购房资格而解除,故林某鹏M公司交纳的电商VIP卡服务费应系林某鹏所遭受的损失。

S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将商业办公类房屋宣传为居住用途,进行虚假宣传,故S公司在与林某鹏订立合同关系时存在欺诈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林某鹏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S公司主张其与M公司无关,但结合S公司2015年3月29日与林某鹏签订的《协议确认单》中置业顾问签字与M公司林某鹏出具的收据右上方手写签字人名显示为同一人,林某鹏有理由相信M公司S公司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故M公司收取5万元的法律后果,应由S公司承担,对于林某鹏要求S公司赔偿5万元服务费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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