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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中,亲属间财产权益分配与伦理情感常产生价值冲突。当继承人就遗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后,若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或否认协议效力,该协议是否仍具备法律约束力?本文将结合典型司法案例,深入解析遗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规范与裁判逻辑。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遗产背景
赵建国与王秀兰夫妇育有两儿两女,分别是长子赵大海、次子赵小河、长女赵晓梅、次女赵晓兰 。二老离世后,留下位于顺义区的一处宅院(涉诉宅院),院内有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二间,登记使用权人为赵建国 。这处承载着家庭记忆的房产,成了兄妹四人争议的核心。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大海):赵大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2022 年 10 月 6 日兄妹四人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自愿承担诉讼费 。他表示,协议约定房屋总价 30 万元,四人平分,自己和赵晓兰还自愿各拿出 1.5 万元给赵小河,最终房屋由自己继承,手续办好后支付其他三人费用 。但协议签订后,其他兄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履行。
被告抗辩:
赵小河:坚决不同意协议内容,称父母生前已将后院房屋给自己,前院归赵大海,现在反悔不要折价款,坚持要房子 。还拿出宅基地相关证件,试图证明房屋应归自己继承。
赵晓梅:认为协议不规范,自己虽签字按手印,但当时觉得房屋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像是被骗了,而且协议只是草稿,不算正式放弃继承权 。
赵晓兰:指出协议只有赵大海一人持有,没给其他兄妹留底,当时签字只是为了走法院手续,不算最终定论,还提出若房屋归赵大海,必须补偿土地价款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涉诉宅院内房屋由赵建国夫妇 1968 年共同出资建造,属于二老遗产 。
协议签订:2022 年 10 月 6 日,兄妹四人签订《协议书》,对房屋价格、分配方式、继承归属等作出约定,四人皆签字按手印 。赵大海还提供聚餐时的谈话录音,证明协议是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
争议焦点:三被告均承认签字按手印属实,也认可录音真实性,但坚称协议只是初步协商结果,后续还会进一步商议,且未提及土地价值 。
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的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判断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看两点:一是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二)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虽然三被告辩称协议是初步结果,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后续会重新协商” 的说法 。相反,赵大海提供的录音显示,协议是众人共同商议后签订,且四人都签字按手印 。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协议是兄妹四人的真实想法。
(三)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协议内容围绕遗产分割展开,不涉及违法违规事项,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从内容上看,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四)证据的重要性
在这场纠纷中,赵大海凭借录音和协议原件,有力支撑了自己的主张;而三被告仅靠口头辩解,没有证据佐证,最终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这充分体现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的法律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大海与赵晓梅、赵晓兰、赵小河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这意味着,兄妹四人都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能随意反悔。
案件启示
(一)签协议务必谨慎
涉及遗产分割等重大事项,签订协议前一定要想清楚,对价格、分配方式等关键条款反复确认 。一旦签字,若无正当理由,很难反悔。
(二)保留关键证据
无论是签订协议还是协商过程,尽量留存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证据 。这些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可能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 “制胜法宝”。
(三)明确协议性质
签订协议时,最好写明是 “最终协议” 还是 “初步意向”,避免因理解分歧产生争议 。若对协议内容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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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