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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法律实务中,房改房因涉及特定历史政策背景与复杂家庭财产关系,其权属认定与分割往往成为纠纷焦点。当家庭成员对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改房权属产生争议时,司法实践将如何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作出判定?本文结合典型司法案例,从专业法律维度进行深度剖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遗产标的
被继承人周正明与配偶李淑华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周雅琴、次女周雅婷、三女周雅雯、四女周雅萱、五女周雅琪、六女周雅琳 。1981 年 11 月 11 日,周正明因病离世,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遗嘱;2021 年 9 月 24 日,李淑华亦不幸去世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登记于李淑华名下,该房屋系周正明去世后,李淑华通过房改售房程序购得,成为子女间继承争议的核心标的。周雅萱育有一女吴晓琳;周雅琪育有两子,分别为郑宇轩、郑宇昊,且周雅萱、周雅琪均先于李淑华去世。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周雅琴、周雅婷、周雅雯、吴晓琳):四位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并要求各自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同时主张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方诉称,涉案房屋系李淑华在周正明去世后独立购买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应认定为李淑华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法提起诉讼,寻求司法裁决。
被告抗辩:
周雅琳:明确表示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虽对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无异议,但对涉案房屋属于李淑华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提出异议 。周雅琳辩称,涉案房屋属于铁路系统房改房,因其本人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在房屋分配过程中作为人口因素被纳入考量,从而得以分配三居室;尽管购房款由李淑华实际支付,但基于上述情况,其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产权份额 。此外,周雅琳还对周雅琴的赡养行为提出质疑,称其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宇轩:未实际到庭参加诉讼程序,但明确表示尊重并接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
郑宇昊:同样对原告诉求持否定态度,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并拒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宇昊强调其曾与李淑华共同生活,切实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应在涉案房屋分割中享有相应份额。
(三)关键事实认定
经法庭调查核实,2003 年 11 月 1 日,李淑华与北京某单位签订《北京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以 63,615.06 元的价格购得涉案房屋 。同时,李淑华一次性缴纳 2,418 元房屋公用部位维修金,并因周正明生前教师身份及工龄,享受 5% 的购房价格优惠 。2005 年 9 月 8 日,李淑华依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明确显示权利人为李淑华,且购房款项由其独立支付。虽然购房过程中使用了周正明的工龄优惠,但该优惠政策本质上属于政策性福利,旨在减轻职工购房经济负担,并不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性质 。周雅琳以户口登记在涉案房屋内为由主张产权份额,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户口登记并非法定的物权设立或取得方式,且周雅琳既未实际参与房屋购买手续办理,亦无任何出资行为,同时在李淑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直至去世的十余年期间,从未对房屋权属提出任何异议。从权利行使的时效性及合理性角度分析,其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二)法定继承规则适用
由于被继承人周正明、李淑华生前均未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对涉案房屋作出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依法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周雅萱、周雅琪先于李淑华去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其应继承份额依法由子女吴晓琳、郑宇轩、郑宇昊代位继承 。在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分配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周雅琳虽主张周雅琴应少分遗产份额,但其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周雅琴存在未履行赡养义务等法定少分情形,故其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涉案一号房屋由周雅琴、周雅婷、周雅雯、周雅琳、吴晓琳、郑宇轩、郑宇昊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周雅琴、周雅婷、周雅雯、周雅琳、吴晓琳各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郑宇轩、郑宇昊各享有涉案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该判决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明确了涉案房屋权属归属,同时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合理确定了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案件启示
(一)强化不动产权属登记意识
在涉及房改房等特殊性质房产的交易及继承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物权归属及内容的法定证明效力。家庭成员在房产取得、变更过程中,务必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归属,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继承纠纷 。若存在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等法定形式,明确约定产权归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增强约定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家庭财产处分行为
对于家庭财产分配、继承等重大事项,应当尽量采用书面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定形式予以明确 。口头约定在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法律认可。订立遗嘱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形式,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因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从而引发家庭财产纠纷。
(三)及时行使权利并留存证据
若对房产等财产权属存在异议,权利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或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注重留存出资凭证、产权证书、赡养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