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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所写遗嘱为自己意思表达继承人是否按照遗嘱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季军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江涛享有车辆(×××迈腾)全部继承份额及所有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江涛与被继承人季赐明系夫妻关系,被告牟丽季海系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季赐明于2015414日因病在北京去世,其于201527日在其单位领导韩志伟、严志和的见证下,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包括:“将名下车辆(×××迈腾)归属其所有部分转至妻子江涛名下所有”。原告已于2017223日就遗嘱内的房产继承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获得支持。现就遗嘱内涉及的财产车辆起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该车辆。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季赐明死亡的原因,死亡时间是2015414日。

 

2.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的关系,以及被继承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北京市西城区。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季赐明是牟丽季海的婚生子。

 

4.遗嘱,证明季赐明于201527日立下自书遗嘱,“将名下车辆(×××迈腾)归属其所有部分转至妻子江涛名下所有”,见证人是韩志伟、严志和。

 

5.声明,证明二被告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认可遗嘱内容,并且同意按照遗嘱办理手续。

 

6.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证明涉案车辆是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遗嘱涉及房产已经在2017年由法院做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江涛与被继承人季赐明是夫妻关系,季军系二人之子,季海牟丽是季赐明的父母。季赐明于2015414日去世。201527日,季赐明在其单位领导韩志伟、严志和的见证下,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包括:将名下车辆(×××迈腾)归属其所有部分转至妻子江涛名下所有。

 

另查,原告曾就季赐明遗嘱内涉及的房产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该院于20171128日做出(2017)京0108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季赐明所写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现无证据表明该遗嘱非季赐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亦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该遗嘱确定车牌号为×××的迈腾轿车属于季赐明的份额归江涛所有。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牟季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提出质疑,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和庭审抗辩权,被告缺席庭审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依法裁判。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季赐明名下车牌号为×××的迈腾轿车由原告江涛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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