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法律法规> 正文

继承人对赡养和房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后房产如何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佳佳李菲李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每人继承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北里×室房屋每人五分之一的份额,诉讼费由李明负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被告之父李宁宁生前由原单位怀柔县水利局分得楼房一处,该楼房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北里×室。该楼房由李宁宁生前购买,李宁宁20071228日去世,三原告之母席容李宁宁共同在房屋居住生活,三原告对母亲席容及兄李宁宁尽到了赡养义务。201341日,席容与四名子女共同达成协议,由四子女共同照顾席容李宁宁。并对生活方式和楼房居住要求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母亲百年后房屋由五子女继承,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平时均由三原告照顾,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席容2015114日去世后,李明强行搬入房屋居住,并将房产证和户口本私自收藏,私自注销了母亲户口领取丧葬费,将母亲的医疗费报销据为己有,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起诉至法院。

 

李明辩称并反诉称,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房产。母亲生前我照顾付出的最多,房子是父母把老家李宁宁的房子卖了买的,房屋有我继承的母亲的十二分之七的份额及父亲的法定继承份额。母亲生前有15万元的存款在原告那里,该存款被告要求其中的1.5万元。

 

李宁宁辩称并反诉称,我是涉案房屋的主要出资人,涉案房屋1.5万元,其中包括李宁宁变卖李宁宁分家所得五间房屋的价款9000元,涉案房屋应归李宁宁所有。母亲生前有15万元的存款在原告那里,该存款被告继承其中的1.5万元。

 

针对李宁宁李明的反诉,李佳佳李菲李海华辩称,母亲原是有15万的存款在李海华处保管,但母亲生病期间其医疗费系由李海华垫付,母亲的存款已经花费完毕。我们现在同意按照7.5万元来平均分割。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宁宁席容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李佳佳李菲李海华李明李宁宁(智力残疾)五名子女,李宁宁20071228日去世,席容2015114日去世。1990年,李宁宁与四名儿子达成一份分家协议,约定将位于雁栖镇长元村前院五间平房归李宁宁所有。199310李宁宁从王永平借款10000元,并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北里×室房屋一套,价格1.5万元,于199610月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于李宁宁名下。199410月,李宁宁李宁宁位于雁栖镇长元村的五间房屋以9000元价格出售给金文森,约于19941011月偿还王永平借款10000元。201341日,席容李佳佳李菲李海华李明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为了母亲能够安度晚年自201341日起根据母亲你的愿望,日后的生活由李佳佳李明李菲李海华四子女一同轮流照顾日常生活并附带大哥(李宁宁)。母亲的每月收入作为生活费补贴,如有福利谁照顾谁享用,如有礼金现金补贴存入母亲账户。大哥的收入存入银行为其保管不得动用。在期间如母亲产生日常药费水电费由照顾者自行承担,如有住院由大家共同照顾。现家有存款壹拾伍万元不得自行动用,连同证件一同由照顾人保管,楼房由照顾人一同使用,母亲百年后五子女一同继承遗产。为了能更好的照顾母亲,有问题共同协商,共同努力做好。以此为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价值为136.93万元。李佳佳预付鉴定费用4738元。

 

审理中,被告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1114日的医嘱一份,上载“立遗嘱人:席容,女。现年80岁,个人楼房一套,富乐北里×房间,69.44平方米,老人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老人愿在临终前将赡养义务及财产分割清楚,特立遗嘱:今后我还有长子(残疾)的赡养归三子李明负责,所有房产归三子所有。”证明人签有王仕武等四人,并盖有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34号院业主委员会章。立遗嘱人中摁有一枚手印。原告对该遗嘱不予认可。

 

审理中,关于母亲遗留存款问题,双方同意按7.5万元平均分割。关于房屋的分割问题,三原告表示愿意给付二被告折价款,并由李宁宁在该房屋中继续居住。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诉争房屋系李宁宁席容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李宁宁名下,应属于李宁宁席容的共同财产。虽被告主张席容曾于2012年立有一份遗嘱,但在2013席容与四名子女就赡养问题及房产继承问题达成了协议,故关于房产的继承问题应当按照协议处理,在李宁宁席容去世后,该房屋应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关于李宁宁席容出售了李宁宁的房屋一节,虽李宁宁席容出售了李宁宁的房屋并归还了购房借款,但李宁宁夫妇对李宁宁亦进行了多年的抚养,应认定李宁宁李宁宁席容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李宁宁夫妇已去世,本院在分割该遗产时对李宁宁予以酌情多分。本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诉争房屋归三原告所有,由三原告给付二被告折价款,但鉴于李宁宁现无其他住所,智力残疾,三原告应当确保李宁宁日后在该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关于席容的存款,现在李海华处,双方同意按照7.5万元予以平均分割,本院不持异议。关于三原告之间的分割问题,三原告表示可自行协商解决,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北里×室房屋一套归李佳佳李菲李海华所有;李佳佳李菲李海华给付李明折价款24万元,给付李宁宁折价款40.9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李海华给付李明现金1.5万元;给付李宁宁现金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