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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协议书存在非继承房屋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李×5与门××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原告李×1,被告李×2、李×3子女三人。李×5于2009年2月24日去世,门××于2013年8月21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拆迁取得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西区×号楼×门×××号房屋一套,及银行存款若干。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告辩解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身份关系属实。门××与李×5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属实。关于房产继承问题,门××去世后原、被告三方在2013年10月13日通过协商,签订了关于房产继承的协议一份,二被告要求按照该协议进行继承。关于存款继承问题,由于李×3现在身患肺癌,且目前没有稳定的收入,请求法院考虑存款由李×3一人继承,用于李×3看病治疗之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5与门××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原告李×1,被告李×2、李×3子女三人。李×5于2009年2月24日去世,门××于2013年8月21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李×5与门××的遗产,有登记在门××名下坐落于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西区×号楼×门×××号房屋一套,及门××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7146.3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1714.63元。

2013年10月13日,原、被告三人签订房产协议,协议内容为:由于母亲突然逝世,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现经李×1、李×2、李×3三人协商,把父母遗留下来的三处房产:东城区东四五条××号平房一套(西房),东城区东四十二条辛寺胡同××号院平房一套,东城区西花市南里(新景家园)西区×号楼×门×××室楼房一套做如下分配:将新景家园西区×#-×-×××室楼房卖掉,所得金额的50%给李×3,余下50%平均分为5份(因辛寺胡同××号院平房比东四五条××号院平房大)故其中贰份加上东四十二条辛寺胡同××号院平房一套给李×1,余下叁份加上东四五条××号院平房一套给李×2。东四五条××号院平房由李×1协助李×2过户,费用由李×2出。此协议永久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李×1、李×2、李×3三人不得反悔,此协议由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查,双方所签订协议中所记载东城区东四十二条辛寺胡同××号院平房、东四五条××号院平房,现均为原告李×1承租之公有住房。

诉讼中,针对房产继承问题,二被告表示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对三处房屋一并进行继承分割。原告则表示对“房产协议”上的签名和内容客观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公租房屋是不可以继承的财产,故签订协议时把三套房产都视为父母的遗产进行处理,是重大误解,现原告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不同意按照协议内容对房产进行继承和分割。

另,关于坐落于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西区×号楼×门×××号房屋,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房屋价值为420万元,同时就具体析产分割意见,原、被告一致同意由李×2取得房屋,李×1、李×3取得房屋折价款。

关于存款继承问题,二被告以李×3身患癌症为由,要求存款由李×3全部继承,原告则要求存款进行平均继承。现双方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各执一词,本院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产权证、银行查询单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5与门××作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诉讼中,二被告出示原、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签订的关于房产继承分配的协议书,因该协议书未实际履行,且协议书内容中所处分的两处平方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加之原告李×1亦不同意按照协议继承分割遗产房屋,故对于二被告要求按照协议书内容继承分割房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登记在门××名下坐落于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西区×号楼×门×××号房屋应由原、被告三人平均继承,双方当事人就该房屋价值及具体析产方案意见一致,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存款继承问题,二被告以被告李×3身患癌症为由,要求继承全部存款的意见,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门××所遗存款亦应由原、被告平均继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门××名下坐落于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西区×号楼×门×××号房屋由被告李×2继承并所有;

二、门××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及利息由被告李×2继承并所有;

三、被告李×2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李×1、被告李×3每人房屋及存款折价款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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