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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可查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主张表示承认的,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成立且能够排除执行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任云海主张其作为买受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并提出异议以及要求排除执行需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具体到本案,任云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一,任云海称涉案房屋系抵付工程款所得,在完成涉案房屋法定登记手续之前,任云海基于以房抵债关系受让涉案房屋并不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其二,任云海虽与嘉厚公司在涉案房屋被查封之前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三,张大米已于2015年10月27日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任云海在其后与嘉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他人权利障碍给予高度重视,据此,任云海对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一定过错。任云海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并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房屋查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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