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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不支付购房款,卖方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诉称,2015年10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就购买其名下房屋进行沟通,约定房价105万元。其中合同约定房价100万元,另5万元是被告及其儿子迁出户口的款项。2015年10月20日,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首期房款18万元。2015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余款87万元。2015年11月13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取得产权证。双方在确定房屋交接时,因被告提出需要一些时间搬离,双方约定于2016年2月底交房。2016年2月28日,原告按约收房时,被告提出还需几天时间,原告表示同意。故被告出具承诺书,言明被告及其子于2016年3月15日搬离并迁出户口,但届期被告未搬离。2016年6月,被告曾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于2017年2月撤诉。2017年4月,原告再次收房遭拒。故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房约定,搬离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按1,155元/月计算的租房损失。


  2、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辩称,因其儿子挪用了单位的资金,其向案外人沈某借款20万元,欲帮助儿子归还。后被人带着与原告办理手续,被要求签了很多字。交易中心是其本人去的,但没有人提醒是卖房,故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字。18万元的收条出具后,钱被儿子的同事拿走了。87万元收条出具后没拿到过钱。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其没有地方搬,也没有能力支付租房损失。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查明:涉诉房屋建筑面积40.95平方米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原登记在被告杜某名下。


  2015年10月20日,被告杜某出具《收条》一份,言明收到钱某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18万元。


  2015年10月22日,杜某(卖售人,签约甲方)和钱某(买受人,签约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房屋总价100万元,双方确认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甲方和同住人郭某某两人的户口在完成交易后的两个月迁出。当日,杜某签收了钱某支付的购房款87万元。


  2015年11月23日,涉案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至钱某名下。


  2016年2月28日,杜某和郭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称“本人郭某某与杜某(母亲)承诺在2016年3月15日前迁出户口,并搬出房屋,交房于钱某。如有违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杜某于2016年6月就涉案房屋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后于2017年1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


  1、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诉房屋;


  2、驳回原告钱某其余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钱某与被告杜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原告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涉案房屋于2015年11月23日已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合同虽未就交房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在《承诺书》中承诺于2016年3月15日前搬出涉案房屋,故其应予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租房损失,但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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