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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因买家无法按时交付房款卖家想解除合同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吴某诉称:2017年5月24日,经某公司居间,我和王某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还签订了合同附件,约定我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涉案房屋卖给王某。同日,我们同福建某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北京分公司)签订《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王某交完定金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他才与我完成缴税手续,并预约2017年8月25日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但当日因王某未能提供户口本首页致使手续没有完成,且他也没有向我继续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后某公司、某北京分公司多次催促王某履约,他均不予理睬。现在这个人根本联系不上了,我认为他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害我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王某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3、第三人述称


  某公司述称:吴某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我们都认可。2017年5月24日,在我们的居间下,吴某同王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吴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王某。签约当日,王某向吴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次日王某又向吴某支付了定金45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于2017年8月1日之前办理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但是因为王某一直声称没有时间,双方是在2017年8月3日办理了网签。在网签之后双方又办理了税款的缴纳手续,但是办理的具体日期我们记不清了。交完税后,我们和王某约了2017年8月25日的时间进行过户登记。原本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在8月17日前将剩余全部房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但是由于王某的原因,打款时间往后推迟了几天,王某应在8月22日之前将钱打入资金监管账户。但是王某说他没有时间,一直到8月25日也没有打款。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强调,那就是办理房产证需要王某提供他本人的户口本首页,但是王某在8月25日之前也未能提供。


  二、法院查明


  涉案房屋系吴某所有,2017年4月11日取得所有权。 2017 年5月24日,吴某、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王某、吴某委托某公司就涉案房屋买卖提供居间服务,居间费8.47万元由王某负担。同日,王某同吴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吴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该房屋建筑面积84.5平方米,未设定抵押,但已出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成交总价385万元,净房屋价格173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作价212万元。该合同附件中还约定定金50万元,其中5万元王某应于签约当日以自行交接的方式支付吴某,剩余45万元应于2017年5月25日当日以自行交接方式支付吴某。购房款5万元作为物业费用保证金,在物业费用结清当日支付。王某在过户前三个工作日且于2017年8月18日前通过银行资金监管支付吴某购房款157万元;于过户前三个工作日且于2017年8月18日前通过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吴某购房款173万元。双方应于办理缴税手续前提供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签署全部文件。买卖双方在2017年8月1日前办理缴税手续,并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吴某已将涉案房屋出租,租期至2018年4月30日,王某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次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王某负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王某构成根本违约,吴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王某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吴某:(1)逾期履约超过15个工作日,(2)拒绝购买房屋,(3)提供的资料、信息不完整、不合法、不真实,导致无法办理交易手续,(4)其他因王某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日,王某、吴某又与某北京分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附加某北京分公司办理涉案房屋买卖的后续交易事宜,签约当日王某应向某北京分公司支付服务费19 250元。


  2017年7月31日,吴某同王某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此次交易净房屋价格变更为178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价格变更为207万元。存量房屋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金额变更为178万元,银行资金监管方式监管金额变更为152万元。


  2017年8月3日,王某、吴某就买卖涉案房屋完成了网上签约。此外王某依约定向吴某交纳了定金50万元,完成了税款缴纳手续。2017年11月11日,某北京分公司向王某发送履约通知函,主要内容为:按照合同约定,您已经具备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此前曾预约到2017年8月25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因您未能提供户口本首页导致手续没有完成,现特通知您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向相关联系人提供户口本首页,同时提醒您按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因王某未履行交纳剩余购房款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吴某诉至本院。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违约金七十七万元。


  3、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吴某解除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涉诉房屋的网签手续。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金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某与吴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吴某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项下之全部义务。现从在案证据和庭审陈述来看,合同之所以至今不能履行系由于王某不配合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迟迟不支付剩余购房款。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进行抗辩,应有理由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吴某按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无不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吴某按照违约金条款主张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最后,针对解除网签的请求,网上签约是完成整个买卖合同的一个环节,不解除该网上签约手续无法对涉案房屋再行出售,前文中法院已经将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均予以解除,王某理应配合吴某完成网签手续的解除工作。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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