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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的继承人顺序以及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1诉称:被继承人王X携周×2、周×3与被继承人张X携周×4于195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周×5、周×6、周×7及我的父亲周×8。我的父亲周×8于2011年8月12日去世。王X于1990年8月31日去世,张X于2012年12月30日去世。周×2未与张X形成抚养关系,周×2对张X遗产无继承权。我是王X与张X的孙女,在周×8去世后有代位继承权。诉讼请求:王X、张X夫妇所留遗产,位于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由我及六被告继承,我应继承诉争房屋中王X部分的八分之一份额及张X部分的六分之一份额。


  原告申×诉称,如果法院确定我对诉争房屋有一定所有权份额,我将我的份额赠与我女儿周×1。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2辩称:要求依法分割诉争房屋,我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平等继承诉争房屋,我应占诉争房屋七分之一的份额。周×1所述我未与张X形成扶养关系,对张X遗产无继承权不属实,我与张X形成了扶养关系,有权继承遗产。我父亲与张X结婚时我刚上初一,初中生活都是由父亲和继母照料,如果没有他们的照顾我是无法完成学业的,而且我也帮助照顾弟妹,一家人关系很好。我和周×3初中毕业后被学校保送到X学院,自愿入伍。我父亲和继母带着周×4和周×5看望我和周×3,1963年我分配到新疆,在新疆期间,父亲和继母几次试图去新疆探亲,终因路途遥远、经济问题没有成行。我和二妹周×3用自己的工资照顾父母、弟妹,对家庭做了较多贡献,继承遗产时应当分得较多份额。我和周×3经常往家里寄钱,家里盖房子、买电器我们都给了钱。我们每个月还给奶奶20元钱,照顾奶奶,替父亲尽孝。我与周×3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有权继承父母遗产。我们转业回京后,与父母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对父母可以更多的照顾和探望,父亲去世后,我们对继母一如既往的照顾,带继母看病,将继母当母亲一样对待。诉争房屋是用了父亲婚前的一套平房和父亲工龄分配的,购买诉争房屋时,我与周×3出了资,对房屋产权取得有贡献,继承遗产时应多分。父亲和继母在世时常对亲友说,我和周×3对这个家庭是立了功的。因此,我应当多分份额。但我只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平等继承诉争房屋。


  被告周×3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周×2。


  被告周×4辩称,要求平等继承诉争房屋,原被告每人各占七分之一份额。


  被告周×5辩称,我母亲在世看病时,花了一笔钱,有票据的共有53201.5元,这些钱是由我垫付的,各继承人应当将这些医药费还给我。周×2与母亲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对母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其他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被告周×6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周×7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购买诉争房屋时,大家都出钱了,我出资最多,其他继承人每人出资800元,我出资2800元。我们平时都往家里交钱,家里买电器、父母看病大家都出钱。母亲看病周×2、周×3都没有出钱,家里房子装修是周×6出钱装的。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X(曾用名李X9)与张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5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X与前妻生育周×2、周×3,张X与前夫生育周×4。王X与张X婚后生育周×5、周×6、周×8、周×7。周×8与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周×1,双方于2009年6月30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周×8未再婚,未生育子女。王X于1990年8月31日去世,周×8于2011年8月12日去世,张X于2012年12月30日去世。


  诉争房屋系王X名下遗留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填发日期为1989年1月10日。


  王X与张X再婚后与周×2、周×3、周×4共同生活,双方再婚时周×2已成年。周×2主张因其与周×3当时还在X中学读初中,生活由王X与张X照料,故其与张X形成了扶养关系,且其与周×3帮助父亲及继母照顾弟妹,对家庭做出了较多贡献,继承遗产时应当分得较多份额。


  申×与周×8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申×确认如其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份额,其将享有的份额赠与周×1。


  原告及各被告均要求将诉争房屋按份额分割。周×5主张张X在世时花费医药费共计53201.5元,由其垫付,其要求其他继承人按照对诉争房屋继承的份额比例进行分担,原告及其他被告均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信、房屋产权证、人事档案摘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法院判决:


  1、王X名下遗留的X号房屋由周×2、周×3、周×4、周×5、周×6、周×7、周×1共同继承,周×2享有十六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周×3、周×4、周×5、周×6、周×7各享有三百八十四分之六十一的所有权份额,周×1享有三百八十四分之五十五的所有权份额;


  2、周×3、周×4、周×6、周×7、周×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向周×5给付垫付的医药费八千八百六十六元九角二分。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诉争房屋系王X与张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王X去世后,张X、周×2、周×3、周×4、周×5、周×6、周×8、周×7作为王X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X对诉争房屋所有的份额,每人各继承王X享有份额的八分之一。周×8系在与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王X所有的份额,故该份额应属其与申×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该份额的二分之一,现申×同意将其所有的份额赠与女儿周×1,应当支持。周×8后与申×离婚,周×8去世后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母亲张X及女儿周×1均等继承。周×8先于张X去世,周×1作为周×8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周×8有权继承的张X的遗产份额。王X与张X再婚时周×2已成年,故周×2与张X不能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其无权继承张X的遗产。故张X去世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周×3、周×4、周×5、周×6、周×7,代位继承人为周×1,六人应均等继承张X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


  关于张X在世时所花费的医药费53201.5元,原告及各被告均同意按照对诉争房屋继承的份额比例进行分担,应当得到支持。周×2无权继承张X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故无须承担张X的医药费。鉴于周×3、周×4、周×5、周×6、周×7、周×1对诉争房屋继承的份额差异不大,六人可以对上述医药费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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