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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当事人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张建国与姚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被告张伟、被告韩雪的母亲张梅(已故)、被告张丽、被告张军,原告张庆。
死亡时间:姚兰于 2020 年 3 月 29 日去世,张梅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去世(先于父母),张建国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去世。
代位继承情况:韩雪系张梅之女,因张梅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韩雪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房屋产权与遗嘱事实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产权来源: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994 年由张建国以 9364 元价格购买,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因购买时间在张建国与姚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1/2 份额。
遗嘱与举证争议:
张庆提交 2020 年 9 月 8 日由张建国出具的《证明》,主张该文件为代书遗嘱,内容载明 “一号房屋由张庆出资 9000 元购买,百年后处理房产时,在平分基础上多给张庆一份”,代书人为王某,见证人为张建国的侄女张莉、王某的配偶王芳,文件落款有张建国签字及按印。
张庆申请王某、张莉、王芳出庭作证,证人均陈述:2020 年 9 月 8 日在王某家中,张建国明确表示房屋由张庆出资,百年后需多给张庆一份,《证明》内容由王某代书并念给张建国确认,三人当场签字按印。
张伟、韩雪对《证明》真实性及张建国当时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张伟申请对 “张建国” 签字进行鉴定,北京某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签字为张建国本人所写,张伟支付鉴定费 15600 元;经法院释明,张伟、韩雪未申请对张建国当时的行为能力进行评估。
张庆另提交 2000 年 2 月 21 日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主张其为一号房屋交纳房款、手续费、登记费共计 3105.29 元,但收据显示交款人为张建国,其他被告不认可该笔款项为张庆出资。
张庆还提交购买记录截图、缴费记录等证据,主张对张建国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各被告不认可,且双方一致认可 2006 年以后张建国主要独自居住生活。
(三)继承份额争议
张庆主张:因自己出资购买一号房屋且张建国留有遗嘱,要求继承该房屋 60% 份额。
张伟、韩雪、张军辩称: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庆的出资属于债权而非物权,张庆未提交多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且遗嘱中 “多给一份” 的表述不明确,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张丽辩称:认可亲属关系及房屋情况,同意在平均分割基础上给张庆多分一份,其他按法律规定处理。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庆诉求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判令原告继承该房屋 60% 份额;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张伟、韩雪答辩:不同意张庆继承 60% 份额,一号房屋为张建国与姚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庆的出资是债权,遗嘱中 “多给一份” 表述不明确,且张庆未多尽赡养义务,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张丽答辩:认可亲属关系及房屋情况,同意在平均分割基础上给张庆多分一份;
张军答辩:不同意张庆继承 60% 份额,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张庆、被告张伟、被告韩雪、被告张丽、被告张军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其中,张庆继承 8/20(40%)份额,张伟、韩雪、张丽、张军各继承 3/20(15%)份额;
四、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所有权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
一号房屋由张建国在与姚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但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姚兰、张建国各占 1/2 份额;
姚兰、张建国去世后,其各自享有的 1/2 份额均属于遗产,需按继承规则分割。
2. 遗嘱效力与继承规则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按法定或遗嘱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张庆提交的 2020 年 9 月 8 日《证明》,内容包含张建国对一号房屋的处理意见,属于遗嘱范畴;形式上有代书人王某、见证人张莉、王芳签名,注明年月日,且经鉴定张建国的签字真实,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故该遗嘱合法有效;
姚兰生前未留有有效遗嘱,其享有的 1/2 房屋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张建国享有的 1/2 房屋份额,按其遗嘱中 “多给张庆一份” 的意愿处理,但因 “多给一份” 未明确具体比例,需结合案件事实酌情确定。
3. 继承份额的酌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有特殊情况可调整):
张庆主张对张建国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 2006 年后张建国主要独自居住,故对 “因多尽义务多分” 的主张不予采纳;
张建国的遗嘱明确认可张庆为房屋出资 9000 元,虽张庆主张的 3105.29 元出资缺乏证据支持,但结合出资事实及遗嘱中 “多分” 的意愿,需对张庆予以照顾;
姚兰的 1/2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张建国、张伟、韩雪(代位继承张梅份额)、张丽、张军、张庆各继承 1/12(约 8.33%);张建国的 1/2 份额结合遗嘱酌情分割,最终确定张庆共继承 8/20(40%)份额,其余四被告各继承 3/20(15%)份额,既体现对遗嘱意愿的尊重,也保障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