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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房屋共有人要求确认产权份额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薛莎起诉称:赵传与汪苏系夫妻,育有赵大牛、赵二牛、赵三牛三子,赵二牛与薛莎系夫妻,赵传从单位分得南山小区309号房,由薛莎、赵二牛同汪苏夫妇共同居住。房改时,经商议,决定由薛莎和赵二牛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为少支付房款,多享受优惠,经赵传同意,二人借用赵传之名,使用赵传工龄折算房屋价款。二人出资购得涉案房屋后,登记在赵传名下。现请求法院1、要求确认原告占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汪苏、赵二牛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并未商定过由谁来购买涉案房屋,且根据当时单位房改的规定,只有赵传有权购买。


  被告赵大牛、赵三牛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赵传的房产,赵大牛、赵三牛愿意将继承的涉案房屋房产份额全部赠与汪苏。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0年,赵传所在单位将涉案房屋作为职工福利分配给赵传用于居住使用,赵传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与一家共同居住在内。1994年,单位房改,赵传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折算自己的工龄优惠,以3万元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


  原被告双方对于3万元的实际出资人产生争议,原告主张系其与被告汪苏共同出资,并且被告汪苏曾口头承诺放弃涉案房屋所有权,同意涉案房屋归原告和赵二牛共有。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被告汪苏并不认可,仅承认原告与赵二牛夫妻二人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5千元。但是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支撑。据查,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汪苏名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房改房,据调查,房改房深受时代和政策的影响,故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不能只以房产登记为依据,如果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确权的,法院应当围绕产权登记信息,结合案件中各位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定。根据本案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为赵传,房改时折算赵传的工龄优惠购买该房,现登记在汪苏名下。而原告既非名义购房人,又未使用原告工龄优惠,赵传承租涉案房屋于原告结婚之前,故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共有权益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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