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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商品房的装修价值缩水,开发商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22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28日,杜某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购买坐落于甲市乙区的一套别墅,房屋总价款为1176万元。由于该房屋被开发商作为样板间使用,由开发商进行精装修,双方约定房屋装修费用原价值为3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只收104万元,杜某人同意将该房屋用作样板间。2007年12月份杜某人入住后,发现房屋装修根本不值300万元,很多地方与设想不符,杜某人以开发商存在欺诈为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开发商认为,其收取的104万元系设计咨询费用,并未收取杜某人的装修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委托设计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杜某人向法院提起了对涉讼房屋装修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涉讼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含税总造价为85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关于房屋装修价值300万元的约定合法有效,开发商主张的杜某人支付104万元系设计咨询费用,与杜某人支付的104万元的装修费用系同一笔款。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房屋装修的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应全面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售房单位未按认购协议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装修价款300万元的义务,与约定装修价值相差214万余元,违反了约定,造成了杜某人的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售房单位补偿杜某人装修价值缩水差额214万元。


  三、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是因为装修价值缩水而产生的争议,幸好购房者与开发商就装修的价值在购房合同中有所约定,否则,购房者将难以举证,导致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指的争议,是购房精装修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的地方,除此之外,购买精装修商品房还应注意合同主体、装修材料、厨卫设施等品牌与事先承诺是否一致、施工质量等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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