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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8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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