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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将婚前房给女儿,前妻起诉无效被驳回 北京房产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与前夫离婚 5 年后,因前夫将一套西城房屋转让给其与前妻所生女儿,起诉主张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合同无效”,法院最终认定房屋系前夫婚前个人财产,驳回原告诉求!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婚前房产处分引发的权属争议”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与房屋背景:案涉房屋为前夫婚前财产

张勇(案外人,化名)一生经历两次婚姻:

第一次婚姻:1997 年与刘敏(化名)离婚,育有一女张婷(被告一,胜诉方),离婚协议明确 “家具、存款归刘敏与张婷,财产分割完毕”。

第二次婚姻:2000 年 8 月 7 日与王丽(原告,化名)结婚,育有一子张伟(被告二,化名);2018 年 7 月 25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王丽分得 400 万元现金,西城二号房屋归张勇,海淀房屋、海南房屋归张伟”,并注明 “财产分割清楚,无任何争议”。

案涉 “一号房屋”(西城区)的来源清晰:1998 年 9 月,张勇通过房改以成本价购买,使用个人工龄优惠,2000 年 7 月 27 日登记至张勇名下 —— 该时间早于与王丽的结婚时间(2000 年 8 月 7 日)。2000 年 10 月,张勇另购 “二号房屋”(西城区),2008 年 10 月因两套房屋总面积超标,补交了房款。

2. 2010 年:张勇将 “一号房屋” 转让给女儿张婷

2010 年 11 月,张勇与张婷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7.5 万元价格将 “一号房屋” 转让给张婷,随后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正式归张婷所有。

3. 2023-2024 年:王丽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2023 年 2 月 8 日,张勇去世。王丽在协助张伟梳理遗产时,发现 “一号房屋” 已不在张勇名下,查询得知 2010 年已转让给张婷。2024 年,王丽起诉至西城法院,诉求:

确认张勇与张婷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 “一号房屋” 恢复登记至张勇名下(现为遗产);

诉讼费由张婷承担。

王丽主张:“一号房屋” 是与张勇的婚内共同财产,张勇私自转让未征得其同意,张婷明知房屋为共同财产仍受让,属于 “恶意串通”。张婷抗辩:“一号房屋” 是父亲婚前个人财产,有权自由处分,王丽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被告张伟、张勇之母张兰(被告三,化名)未到庭应诉。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张勇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勇与张婷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 胜诉关键: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1)“一号房屋” 系张勇婚前个人财产,权属清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事实推导:① 张勇 1998 年购买 “一号房屋”,2000 年 7 月 27 日登记至个人名下,而与王丽 2000 年 8 月 7 日才结婚,房屋取得时间在婚前,符合 “婚前个人财产” 的法定定义;② 房屋购买时使用张勇个人工龄优惠,王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出资、贡献,无法主张共有;③ 2008 年补交的超标房款是针对 “一号房屋 + 二号房屋” 的总面积,并非单独为 “一号房屋” 补款,不改变其婚前财产性质。

(2)张勇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效,不存在 “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处分权)、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张勇作为 “一号房屋” 的唯一所有权人,有权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转让给张婷,无需征得王丽同意;② 王丽主张 “张婷恶意串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婷明知房屋为 “共同财产”,且 2010 年转让时张勇与王丽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房屋真为共同财产,王丽当时不可能不知情,其主张违背日常经验;③ 张勇与张婷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3)离婚协议进一步佐证房屋非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事实推导:2018 年张勇与王丽离婚时,协议中明确分割的财产包括 “二号房屋、海淀房屋、海南房屋”,未提及 “一号房屋”,且注明 “财产分割清楚,无任何争议”。若 “一号房屋” 为共同财产,不可能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这进一步证明王丽认可该房屋为张勇个人财产。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王丽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财产所有权人(如张勇)避坑:2 个关键动作

留存婚前财产凭证,明确权属边界

婚前购买的房产,务必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工龄证明、产权登记证等,证明房屋的取得时间、出资主体、优惠依据,避免婚后因 “财产混同” 引发争议;若婚后对婚前房产进行装修、增值,需单独留存相关费用凭证,明确个人投入。

处分个人财产需规范流程

处分婚前个人房产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办理过户登记,留存交易记录;即使是转让给近亲属,也应按正规流程操作,避免因 “手续不规范” 被质疑交易真实性。

2. 配偶一方(如王丽)警示:2 个 “需注意”

婚前财产不当然转化为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书面约定 “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否则一方的婚前房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主张分割或干涉处分。

离婚时需全面梳理财产,避免遗漏

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列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逐一约定分割方式;若对财产权属有争议,应在离婚时一并通过诉讼解决,避免离婚后因 “发现遗漏财产” 再起诉,增加维权难度。

3. 受让方(如张婷)提醒:核实房屋权属,规范交易

受让房屋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状况,确认转让方为唯一所有权人,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签订正式交易合同,按约定支付价款,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留存全套交易凭证,避免因 “交易不规范” 被卷入权属纠纷。

4. 核心提醒:房屋权属认定 “以登记和取得时间为准”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婚前财产的法定认定标准”。判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 “取得时间”(婚前或婚后)、“出资主体”(个人或共同)、“是否有共有约定”。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会自动改变;处分个人财产无需他人同意,配偶或其他亲属无权干涉。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时,务必注重证据留存,明确权属边界,才能避免后续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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