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婚前财产,丈夫过世后如何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继承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洁诉称,我与陶某红之子刘某江系夫妻关系,刘某江之父刘某清已于1997年去世,刘某江于2015年1月27日去世。2010年购得于昌平区创新园66号的房屋一套,起故诉要求依法分割刘某江的遗产,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陶某红辩称:徐某洁主张的房屋是刘某江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应按个人财产依法分割,因本人年事已高,且涉及到赡养问题,身体不好,要求多分。


  三、审理查明


  徐某洁与刘某江于2011年5月31日登记结婚,陶某红系刘某江之母,刘某江之父刘某清已于1997年去世。2015年1月27日3时50分,刘某江因病去世。


  2010年刘某江购买位于昌平区创新园66号的房屋一套,贷款80余万元,婚前个人偿还贷款本息17万余元,刘某江与徐某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偿还贷款本息16万余元。至刘某江去世,尚欠贷款本金六十余万元。庭审过程中,徐某洁和陶某红对诉争房屋协商作价212万元。


  2012年4月2日,徐某洁和刘某江共同购买轿车一辆,车辆价款共计十五万元。诉争车辆现登记在徐某洁名下。


  在庭审过程中,徐某洁主张其与刘某江分别于2012年为买车向孙某琦借款150000元,于2011年为买家具家电向孙某琦借款56000元,并签有《借条》,但《借条》上刘某江的签名系徐某洁代刘某江所签。徐某洁另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和购买车辆、购买家具的发票、收据等证据,其中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孙某琦于2011年11月11日向徐某洁转账56000元,于2012年3月21日向徐某洁转账150000元。


  四、法院判决


  位于昌平区创新园66号房屋一套归原告徐某洁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徐某洁偿还,徐某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被告陶某红折价款六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五元一角六分,待上述款项付清后,陶某红应配合徐某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关于房屋,由于诉争房屋系刘某江在其与徐某洁结婚前购买,首付款系刘某江个人支付,且房屋产权亦登记在刘某江名下,徐某洁与刘某江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故诉争房屋为刘某江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徐某洁婚后参与偿还部分房贷,故房屋价值中含有徐某洁的部分份额及其对应的增值。结合房屋性质、刘某江生前贷款偿还情况、刘某江与徐某洁婚内共同还贷情况、房屋剩余贷款情况,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综合情况,认定诉争房屋归徐某洁所有,剩余贷款亦由徐某洁偿还,对于徐某洁给付陶某红的折价款。


  关于徐某洁主张其与刘某江为购买诉争车辆向孙某琦借款150000元一节,由于与转账记录与购车款和购车时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未有证据显示该笔款项已偿还,故本院对徐某洁的主张予以采信,并认定诉争车辆归徐某洁所有,因购买车辆而负担的债务亦由徐某洁偿还。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