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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签时间不确定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杜某诉称:2013年1月26日,经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居间撮合,双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装饰补充协议,由刘某将401号房屋出售给我,房屋成交价为220万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0万元,我在面签当天向刘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20万元(含定金),我预计贷款100万元在2013年4月26日之前刘某收到全部房款。双方同意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如双方任意一方违约,违约方赔付对方双倍定金及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于当日向刘某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2013年5月18日,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办理完毕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房屋办完网签备案手续后,刘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我办理后续手续的要求,并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致使本次交易中途搁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刘某继续履行与我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款补充协议;2、刘某协助我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我名下;3、刘某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我;4、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2、被告辩称并反诉


  刘某辩称:购房协议当天杜某应该给付我首付款120万元,可是当天只给了10万元,还差110万元,合同约定购房人如果超过十天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赔偿出卖人房款20%的违约金,附件五还约定了2013年4月26日前,甲方收到全部的房款,作为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给付我120万元的首付款,也没有在2013年4月26日前给付卖房人全部房款,造成我严重的经济损失,应该按合同约定杜某给付我违约金44万元。


  刘某反诉称:主合同第十条(一)款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第七条(二)款1-(2)项约定:“逾期超过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附件五第四条约定:“乙方须在面签当天支付甲方购房首付款120万元。……在2013年4月26日之前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可是杜某在面签当天只给我10万元,还差了110万元首付款未按时给付,在2013年4月26日之前我也未收到全部房款。综上所述,杜某明显违约,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2、杜某支付我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共计四十四万元;3杜某支付我双倍定金20万元;4、杜某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法院查明


  2013年1月26日,在我爱我家经纪公司的居间下,刘某(出卖人)与杜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杜某于2013年1月26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13年5月20日,该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


  庭审中,我爱我家经纪公司称房屋出售的正常顺序为先办理网签,之后进行面签、批贷、过户、办理抵押手续、放款,双方均认可上述顺序。杜某称补充协议中关于在2013年4月26日之前甲方收到全部房款的约定是由我爱我家经纪公司预计的。我爱我家经纪公司称是对买卖过程的大概预计,双方均予以认可,但贷款具体的发放时间一般无法确定。


  杜某认为因双方尚未办理面签,故不应支付首付款。我爱我家经纪公司称办理网签手续时间较晚的原因为杜某是以个体工商户缴纳税费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按正常程序仅需将买受人的信息录入即可通过审核,杜某将其信息及时提供给了我爱我家经纪公司,我爱我家经纪公司也将杜某的信息提交给建委,但没有通过审核,在税务部门为杜某出具了完税凭证后,再去建委办理才通过审核,同时建委在4月前后出台了一个新政策,暂停办理网签手续,因此拖延了时间;并称办理网签手续后通知双方办理面签时,双方已发生争议,刘某不同意进行面签。


  刘某称建委发布的通知是从2013年3月31日至2013年4月7日停止办理网签。刘某称向杜某及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均要求过支付首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杜某对此不认可,我爱我家经纪公司表示不清楚。另查,刘某于2008年5月13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401号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三、法院判决


  1、杜某与刘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款补充协议,杜某给付刘某购房款二百一十万元,刘某于杜某给付上述款项当日协助杜某办理401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杜某;


  2、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杜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杜某应于面签当天支付刘某首付款,但面签的时间并无明确约定,双方均认可应先办理网签手续再办理面签手续,实际办理网签的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已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此后,双方对此又未形成新的约定,且办理网签的时间拖延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因此,法院认定依据协议约定杜某支付首付款的条件并未成就,故杜某并未构成违约是正确的。刘某以杜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考虑杜某的付款义务尚未完成,为维护交易的稳定,保护出售人的相应权利,法院予以一并解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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