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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就对面签理解不同产生的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蒋某于2013年5月诉称:2012年12月2日,蒋某与宋某强、宋某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就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601号房屋约定如下:房屋成交价格42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0万元;蒋某将100万元支付至抵押权人指定账户,该笔解押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双方应于2012年12月18日与担保公司签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文件;蒋某以自行交接的方式,于面签当日支付购房款210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面签当日支付205万元,剩余5万元于房屋交接当日支付。当日,蒋某依约支付10万元定金。2012年12月17日,蒋某支付100万元购房款,用以代宋某强、宋某丽偿还房屋银行贷款。但宋某强、宋某丽未依约履行义务。故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强、宋某丽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2100元计算,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交房之日止)。


  2、被告辩称并反诉:


  宋某强、宋某丽辩称并反诉称:第一,蒋某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足额按时的支付除贷款以外的购房款,使得宋某强、宋某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二,蒋某起诉之前,和麦田公司共同约见了宋某强,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宋某强、宋某丽不同意,双方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第三,2012年12月2日签订合同至今蒋某都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没有向宋某强、宋某丽支付除贷款以外的购房款,宋某强、宋某丽多次催促未果。综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蒋某违约在先,本案标的物没有过户和交付,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应当解除合同,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关于违约金,宋某强、宋某丽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蒋某要求宋某强、宋某丽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不同意蒋某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蒋某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宋某强、宋某丽收取定金不予退还;3.蒋某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判决之日,每日按照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即2100元计算,暂算至2013年7月22日为487200元)。


  蒋某针对反诉辩称:宋某强、宋某丽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先签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文件,蒋某在面签当日支付购房款205万元。本案合同因为宋某强、宋某丽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导致不能签署公积金贷款的文件,因此面签日不确定,蒋某还不需要付款,因此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宋某强、宋某丽造成的,宋某强、宋某丽依法不享有解除权。请求驳回其反诉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2年12月24日,麦田公司代蒋某与宋某强、宋某丽就房屋交易办理了网签手续。


  后双方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发生争议。蒋某称由于宋某强、宋某丽未依约提供符合规定的共有人授权委托公证书,致使不能办理贷款手续,故宋某强、宋某丽已经构成违约。宋某强、宋某丽称合同所约定的面签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蒋某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


  庭审中,蒋某提交房屋买卖交易进展情况备忘录,用以证明宋某强、宋某丽违约。该备忘录内容如下:“关于房屋买卖交易进展情况的备忘:……2.出卖人出具的房屋共有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与国家规定不符(麦田公司经纪人已审核该公证原件),致使2012年12月18日办理贷款手续未能成功,至今因为委托书公证问题仍未办理,事实形成违约。”该备忘录有蒋某及张扬的签字。蒋某同时提交张扬名片用以证明其身份。


  蒋某提交录音资料和电话视频,用以证明宋某强、宋某丽的违约行为。录音内容表明宋某强、宋某丽对面签的理解为贷款面签。


  三、法院判决


  1、宋某强、宋某丽继续履行与蒋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蒋某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蒋某于过户前十日内向宋某强、宋某丽支付房屋尾款三百一十万元,宋某强、宋某丽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三日内向蒋某交付上述房屋。


  2、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宋某强、宋某丽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关于对面签的理解问题,首先,面签一词的通常理解为贷款面签;其次,双方合同中面签约定在公积金贷款合同条款项下;最后,依据双方通话内容,宋某强对于面签的理解也是贷款面签。故诉讼中宋某强、宋某丽将面签理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任何依据,其据此认为蒋某一方构成付款违约缺乏依据。蒋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及首付款的合同义务。


  关于贷款办理问题,付款系蒋某合同义务,办理贷款系蒋某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宋某强、宋某丽对此也负有协助义务,从蒋某提交证据可以确认,由于宋某强、宋某丽未能提交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公证书,导致贷款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后双方就合同如何履行问题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宋某强、宋某丽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故蒋某尚未支付210万元首付款并无不妥。宋某强、宋某丽主张蒋某构成违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合同应以实际履行为原则,现蒋某一方明确表示愿意自筹资金支付合同款项,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故对宋某强、宋某丽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蒋某要求宋某强、宋某丽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履行事项及时限法院将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因宋某强、宋某丽过户及交房义务相对于蒋某付款义务为后合同义务,故蒋某主张宋某强、宋某丽逾期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宋某强、宋某丽向蒋某主张逾期违约金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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