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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2005年8月22日王某朔因拆迁取得了购买经适房的资格,黄某有意购买经适房,经人介绍和王某朔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王某朔自愿转让经适房购房确认单,王某朔收取黄某十一万元的转让费和协助费,收款后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不得反悔转让他人。王某朔出面负责办理房屋的一切手续,依照开发商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内容提供购房所需资料,出面和开发商洽谈。王某朔取得购房合同和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后分别应当在三日内交给黄某保存,如果获取后五日内仍未交付黄某则视为违约。甲方应提供办理房产证过户给乙方的依照有关部门要求出具的资料协助黄某完成房产证过户工作,若黄某要求王某朔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后,甲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十日内无法共同办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黄某实际出资,而诉争房屋登记在黄的新名下,因此该房屋的购房发票上的签字应当确认实际出资人为黄某,并且将相关票据交给黄某保管。关于办理过户时的税费,双方约定由黄某承担。该协议签订之后,黄某应当将转让费及协助费11万交付给王某朔。双方亦已约定在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再行过户。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黄某将转让费交付给王某朔。


  2006年10月22日,王某朔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26万元,房屋用途系经适房。购房合同签订之后,黄某向王某朔支付了购房款26万元。


  2009年2月14日,王某朔取得了面积差额款1120元,并将该房屋交付给黄某,黄某在装修之后入住了该房屋。


  2010年8月11日,黄某向王某朔支付了契税4000元。10月12日,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王某朔取得房产证后交付给了黄某。


  后王某朔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双方之间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一审判决后,王某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诉争房屋系王某朔因拆迁取得购房指标的经适房,王某朔和黄某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朔转让购房指标给黄某,由黄某支付全部购房款。诉争房屋交付之后,黄某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居住使用,因此双方之间构成了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关系。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仅是限制流通物,并非禁止流通物。本案的经济适用房系王某朔因拆迁获得,该房是由王某朔购买还是转让给他人购买,并不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


  其次,王某朔和历经春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在2008年4月11日前,且双方明确约定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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