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郝红诉称:罗青与刘刚系夫妻,育有刘胖、刘柯宁两子女。郝红与刘胖系夫妻,共同居住在南天小区99号院10号,育有刘想一女。离婚时未对该房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该房屋拆迁,原告也被列为被安置人口,故向法院主张:一、安置房12号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80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并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的房产。因为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空挂在涉案房屋,才被列为被安置人口,实际上原告并无权利主张任何拆迁利益。不要求一并分割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拆迁利益。
三、第三人诉称
第三人卢华、刘想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口包括原被告及第三人4人,定向安置房屋按照被补偿人口数确定安置房面积,共购买2套安置房,补偿款包括工程配合奖、未超占奖励费、一次搬家补助费、二次搬家补助费、有线电视迁移费、危电改造费、残疾人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周转租房费、期房补助费、冬季取暖费等,抵扣安置房购房款后,被告实际领取补偿款100万元,安置房屋现均已交付,12号房由被告居住。原告向法院提交原被告离婚时的笔录,以证明10号、11号、12号三间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所建。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共有,原告占20%,被告占80%。
(2)被告给付原告涉案房屋补偿款四十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以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中10号房屋系原被告婚内共同建造,而原告主张11号、12号房屋也是二人在婚内共同建造一节,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且根据宅基地权属证明、涉案房屋居住情况等证明,均能证明11号、12号房屋系被告在二人分居期间独自出资所建,故原告主张10号、11号、12号的拆迁权益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冬季补助费、周转费、工程配合奖等补偿费用均依照被安置人口发放,原告主张分割该部分利益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