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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人之间因分割拆迁安置房屋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昝丽诉称:原被告二人系夫妻,无子女,婚后长期感情不和,且长期遭受到被告的家庭暴力,故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岭北村66号北侧9间归被告所有,北侧3间归原告所有。请求判决:分割涉案房屋拆迁利益。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皇辩称:不认可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无权主张任何拆迁利益。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签订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安置人口包括原被告二人,补偿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期房补助费、综合补助费、残疾人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提前签约奖,总计200万元,扣除购买两套安置房屋后,实际共发放补偿款130万元,安置房尚未交付。据查,被告在婚前已将涉案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赠与被告之子。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65万元。


  (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房屋被安置人口之一,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口有权分割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宽带移机费、热水器改移费均系按户计算,提前签约奖、搬家补助费、综合补助费、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期房补助费等各项针对被安置人口数量发放的补助。根据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系按照应安置人口数量确定安置房屋面积,因安置房尚未建成,暂时不具备分割条件,故本案中不对安置房屋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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