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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无权占有并使用的,如何要求侵权人返还房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衮诉称:原告系秦浩之子,城南小区396号院房屋系秦浩自建,后由秦浩无偿借给被告居住。现因涉案房屋拆迁,被告为谋巨额拆迁利益,拒不归还与原告,故请求判决被告将涉案房屋归还给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我独自出资建立,跟原告或秦浩无关。原告以同样的诉讼请求起诉被告,已被法院驳回,烦请贵院根据一是不再理原则,驳回原告诉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查明,原被告二人就涉案房屋的归属、腾退等纠纷在本院已完结了系列诉讼。根据本院之前做出的生效判决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秦浩所有,秦浩无偿借给原告居住后,原告对涉案房屋翻修,因当时被告一家别无其他住所,故该案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主张。而本次诉讼中,被告因拆迁需要已搬离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原告,故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被告违反原告意志,占有涉案房屋,侵犯了原告作为产权人的所有权益。现因被告已经腾空涉案房屋,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归还于原告。故原告的主张理由充分,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本次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因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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