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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遭受侵害时,如何排除妨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夏诉称:王四季与刘苗系夫妻,育有王冬、王春、王夏、王秋四女。王四季与刘苗有一套房产及一套承租房屋。二人相继去世后,王家四女因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调解,四女皆对原告居住使用前述承租房屋表示同意。不料被告反悔,霸占该房屋,拒不腾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清涉案房屋并交付给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春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因被告的别处房产被他人所占,被告目前并无可居住处所,无法搬离涉案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王家四女的继承纠纷案件所做出的调解协议可知,被告继承了刘苗与王四季的唯一房产,具备搬离涉案房屋的条件。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交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王家四女继承纠纷案件的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可知,原告继承二位被继承人所承租的房屋居住权,被告继承了二位被继承人的唯一房产。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居住的权利,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居住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排除妨害。被告以自由房产被他人占用为由拒绝腾退涉案房屋的,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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