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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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汪琳诉称,原被告系夫妻,现已分居,处于诉讼离婚阶段。原告在婚前承租公房宣化小区477室,被告擅自拿走该房的承租本,拒不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涉案房屋租赁契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高六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原被告二人共同承租的公租房,被告在婚期就已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所有权不归原被告任何一位承租人。原被告二人并未分居,原告生病住院全是被告照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原告。被告认为应当由被告持有涉案房屋的租赁契约,因为原告重病不便,且涉案房屋系二人共同承租,被告也有权利保管该契约。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本案中,原被告二人所争抢的租赁契约系由房屋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颁发的确认承租人与房屋出租人之间租赁关系的书面合同,是房屋承租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承租、居住、使用等权利的权利凭证。根据法院调查可知,原、被告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系原被告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被告二人虽然分居、正在诉讼离婚,但目前仍是夫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于家庭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财物、权利凭证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原被告均有权保管涉案房屋的租赁契约。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