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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无权占用拒不腾退,产权人如何救济所有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科诉称:原被告二人原系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时将二人的夫妻共有房产南河小区376号房判给了原告。现因被告拒不搬离该房,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腾退涉案房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岩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登记权人为原告,目前系被告独自居住。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产权人为原告本人,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未经所有权人许可霸占涉案房屋,为无权占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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