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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房产份额的继承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郝冲系原告前夫,二人育有郝金一、郝金二、郝金三、郝金四及被告五个子女。后原告与莫大再婚,育有莫红一女,郝金三、郝金四及被告未成年。朝阳区南京胡同301号房屋系我和莫大婚后共同购买,莫大去世后,与被告达成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后将涉案房产过户给被告。被告并未履行赡养义务,还打骂我,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原系单位分配给我的,我一直尽心赡养原告,也愿意继续赡养,不同意返还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原被告签订的公证赠与协议中,莫大的法定继承人都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中属于莫大份额的继承权,该部分份额由被告全部继承。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杨翠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产系原告与莫大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莫大去世后,属于其享有的份额应当作为莫大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告、被告、郝金二、郝金三及莫阳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除被告之外其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莫大房产的继承权,故涉案房屋中莫大的份额全部由被告继承。因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被告取得原告所有的涉案房产份额,综前所述,被告享有了百分之百的涉案房产份额。根据原告的陈述,无法认定被告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法理不外乎人情,百善孝为先,被告作为儿女有义务从生活上、物质上赡养老人,但是也应当给予老人精神上的照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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