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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权利人在继承中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伊三山诉称:伊力与车晓系夫妻,伊一山(先于伊力去世)、伊二山、伊三山、伊四山系二人四女。伊四山与张大图系夫妻,共育有张牛一女。伊力与车晓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位于顺义区南街村301号(正房9间),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伊力。车晓去世后,宅院拆迁,伊力获得补偿款128万元,后伊力将该笔补偿款赠与被告,并签订合同。该笔补偿款中一部分系车晓的遗产,故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被继承人车晓的遗产分割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车晓与伊力生前曾订立遗嘱,明确由伊四山和张大图二人或伊四山独自继承二人所有遗产。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伊二山述称:我作为车晓之女亦有权继承车晓的遗产。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伊力与开发商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为伊力、伊四山及张大图三人。被告张牛向法庭提交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伊四山、张大图负责赡养伊力、车晓,涉案宅院归二人所有。若张大图违反约定,涉案宅院由伊四山一人继承。代字人、大队证明人及四位当事人皆签字捺印,且盖有顺义县第一大队管理委员会印章。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位被继承人与伊四山、张大图二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被告当庭提交的协议及协议中涉及证明人的证人证言,因其中证明人员皆系原村委会工作人员,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而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却无法举证推翻该协议的真实性,故可以对其所述情况认定为真实。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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