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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在何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全部退还房屋定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任宇凡、任晓丽诉称,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213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20万元,北京市后出台了相关的房屋限购政策,按照政策原告的首付款应调整至60%。但原告承担不了,第三人表示解除合同后将中介费全部退还。经各方协商,被告认可是由于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但其拒绝退还房屋定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宋成华返还我方定金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宋成华辩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还存在10万左右贷款未还,还贷期还有6年。出售房屋需要将贷款全部还清,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还清了房屋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解除手续。原告不在购买房屋时并没有告知理由,没有书面通知。定金已经用来偿还贷款,一次性返还定金会给被告造成债务压力。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经纪公司述称,在第三人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受政策影响,原告告知第三人及被告,其无力购买该房屋,合同没有再继续履行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分两次支付定金,被告应在2017年3月底前向贷款机构一次性支付剩余房屋贷款的申请,在同年4月底将该房屋的抵押办理解除手续,被告自行筹集解除抵押所需偿还的款项。双方约定在房屋过户前三个工作日被原告分两笔支付首付款共计110万元,神域放款原告以贷款方式支付。且最迟于2017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宋成华自行筹集解除抵押所需款项。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被告向银行偿还了抵押贷款。房屋也办理了解押手续,现双方未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也未交付。因北京市出台相关购房政策的原因,原告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其向第三人提交了一份《声明》,载明因新政策致使原告无力支付首付款,要求停止办理网签手续。被告称其并未坚果该《声明》,但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向被告提起过。双方均认可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经解除。被告主张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给其造成了损失,原告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自行准备资金办理解押。被告表示该房屋的价格比签订合同时下降了,出售房屋困难。原告则认为房屋价格上涨了。


  五、北京通州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宋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任宇凡、任晓丽定金20万元。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义务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解除合同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当事人合同解除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经协商一致已经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北京市对于房屋购买出台的相应政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因此,被告应将其收取的房屋定金全部退还原告,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被告称因解除合同,房屋市场价格下降其存在房屋价格下跌的损失,但被告未对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对其所主张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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