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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的出卖人能否解除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洋、王海诉称,2016年2月29日,原告张洋与被告经北京市金地房地产经纪中心介绍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40万元。现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已构成根本违约。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2月29日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收取房屋首付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付贵、郭腾辩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来履行,不构成违约。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银行贷款手续,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应支付房屋首付款40万元,但其旨在签订合同日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且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办理银行贷款的相关手续,现因原告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是房屋买受人,二被告是房屋出卖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定金2万元,在2016年3月16日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并办理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审批手续。贷款审批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应将房屋首付款40万元支付给出卖人,剩余房屋价款通过银行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双方约定该房屋的首付款、贷款额、贷款方式均为暂定情况,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调整,但房屋总价款不变,房屋过户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总价款不变,交易过户时间双方协商进行。2016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的房屋价款,但在合同约定的办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时间内,二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办理手续需要的相关资料。二原告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是因为二被告想要节省税费,故双方口头约定7月30日之后在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中间又因其他事情耽搁了办理手续的时间,至到9月2日双方才去银行办理面签及其贷款手续,同月29日二原告的银行贷款审批通过了。二原告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二被告在与中介公司的谈话中表示拒绝出卖该房屋,因此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录音中被告表示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其相关交税,被告对该录音不予认可。现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屋价款。


  四、北京昌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付贵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张洋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办理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张洋于过户当日将剩余购房款一百二十八万元支付给被告付贵。


  (2)、驳回原告张洋、王海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在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3月16日办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但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能够证明双方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时间进行过再次协商,并且双方在9月2日去银行办理面签手续。原告也支付了部分房屋价款,被告对该录音证据不予认定,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其叙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通过口头的房屋变更了合同的相关具体内容,对办理房屋贷款时间进行了变更。现双方办理了贷款手续,被告应当继续协助原告办理合同约定的后续义务对房屋的交税及其过户手续进行配合。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办理合同约定的后续义务,并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现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障碍,且原告表示要求但付贵、郭腾在履行过程中明确拒绝办理后续手续,并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屋价款,故原告的请求可以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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