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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逾期交房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红美和凌志诉称:我们是夫妻,当时我们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的锦绣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北京市朝阳区锦绣缘的89号房屋,我们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80万元,但是被告却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我们交房,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合同违约金一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逾期交房是因为我公司当时正在遵守政府的禁令等措施,停工了111天,我们合同签订的时候,也约定了因为配合政府的政策所引起的延误,我们公司可以按照时间顺延交房的日期,不承担责任。况且我公司也送达了通知书,是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收房晚的时间,所以,我公司只承担逾期时间为10天。


  三、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时间的被告应当在2015年3月31日前向二原告交付房屋。但是由于当时政府出台了禁令和管制措施,使得施工暂停了111天,但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该公司实际停工90天,所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实际的情况,被告的延期交房是合理的。再者,被告在可以收房的时候已经及时的通知了原告方,是原告方没有及时的收房导致了收房的时间又推迟的天数,这是原告方的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四、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1、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锦绣地产公司给付原告刘红美、凌志逾期交房32天的违约金;


  2、驳回原告刘红美、凌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锦绣地产公司负担。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5年3月31日,但是由于被告遵守了当时政府的禁令措施,实际停工了90天,导致房屋交接时间推迟,这90天被告是不承担责任的,被告实际通知原告收房的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但是原告却在2015年的8月6日才收房,这其中的6天不是被告方的责任,被告只应该承担其中的3月31日至7月31日这一段时间内的除去禁令90天剩下的32天的时间,这是被告的违约时间。按照违约时间的计算方法,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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